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余清平
余清平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1993年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气象学院并入伍,1997年7月毕业,获学士学位;1999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002年6月获硕士学位。转业前任兰空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转业后执业于北京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现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其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毒品犯罪、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的罪轻辩护方面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技巧。并结合辩护实践经验,对企业及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及如何防范有独到的研究成果积极研究刑事风险防控,先后对几十家企业的刑事风险进行了诊断并给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得到企业及企业家们的一致好评。

代理的典型(部分)案件

◆赵某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以贩卖数量10克以上建议量刑7-8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以公诉机关的证据无法证明具体数量,将第一次贩卖的数量不予认定,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直接将公诉机关建议在7-8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案件确定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并根据被告人立功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1年6个月,缓期执行3年,判决当日改羁押为社区执行缓刑考验,释放李某某。

◆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委托人、查阅卷宗,发现委托人有规劝同案犯罗某某主动投案、积极协助侦查机关使其归案的行为,遂向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的法律意见并被采纳;经仔细查阅卷宗,发现卷宗中无委托人是否愿意退赃的相关笔录,辩护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公诉机关在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量刑建议时未考虑退赔退脏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与委托人及其亲属沟通,说服将犯罪所得4000元全额退赃。经与公诉机关和法院积极沟通,一审法院最终判处余某某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

◆刘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公诉机关作出3-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委托人、向侦查机关了解委托人到案过程、观看监控视频和阅读卷宗,发现委托人到案过程符合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向公诉机关提出刘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被采纳。一审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马某某盗窃案。委托人系累犯,取保候审期间被列为网逃人员,到案后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9个月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过侦查人员,积极联系被害人魏某某,说服其接受委托人的损失赔偿并向法院出具刑事谅解书。在取得被害人魏某某的同意后,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出从轻变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在向被害人魏某某核实后,从新作出8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过反复仔细阅读、分析卷宗,发现委托人有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另案嫌疑人的立功情形,庭审中法庭要求公诉机关就辩护律师提出立功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法院以另案嫌疑人虽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但最终侦查机关以情节较轻为由撤销案件,因协助侦查机关抓捕的嫌疑人未构成犯罪为由,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立功辩护意见未予以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最终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工作经历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气象中心工程师

教育背景

1993年9月至1997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气象学院学习,取得理学学士学位
1999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攻读硕士学位,2002年6月取得理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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