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张振芳
张振芳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分别取得西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和兰州大学法学学士,并取得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2001年9月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被空军特招入伍。先后担任兰州军区空军装备部参谋、兰州军区空军司法助理、军人陪审员、法律战研究成员、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 曾负责原兰州军区空军机关及所属部队法律事务,荣立三等功一次。

退役后先后在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现系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期间任陕西省女法学协会刑法专委会主任,并被军事法院聘为军人陪审员、法律战研究成员;被陕西省品牌促进委员会聘为品牌评价专委会委员。

自执业以来单独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00多件,具有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死刑复核及一二审案件的刑事辩护,尤其是在贪污、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毒品犯罪的无罪及罪轻辩护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结合10多年辩护经验,针对性研究企业及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及如何防范问题,为近100家企业进行刑事风险诊断及完善制度。

代理的典型(部分)案件

◆赵某斌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以贩卖数量10克以上建议量刑7-8年有期徒刑,辩护律师以公诉机关的证据无法证明具体数量,将第一次贩卖的数量不予认定,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直接将公诉机关建议在7-8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案件确定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并根据被告人立功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张某聪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原因,建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后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得到谅解、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情杀人等意见,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刘宗某抢劫上诉案,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诉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的关键辩点后,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5年。判决当日改羁押为社区执行缓刑考验,释放刘宗某。

◆韦某涉嫌行贿罪一案,公诉机关以韦某向他人行贿金额174万元提起公诉,按照规定基准刑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辩护律师认为小轿车和金条定价不合适应予以减少行贿金额、韦某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韦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在辩护律师的积极辩护下,韦某在侦查阶段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最终未被羁押。辩护效果非常明显。

◆李双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1年6个月,缓期执行3年,判决当日改羁押为社区执行缓刑考验,释放李双某。

◆马某鸿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法定基准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判决当日解除羁押状态。

◆石某玄交通肇事罪,首先帮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得以实现,解除羁押状态。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3年执行。

◆何某平介绍卖淫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1年6个月,缓期执行3年,判决当日改羁押为社区执行缓刑考验,释放李双某。

工作经历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司法办、信访办负责人、兰州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
中国人民解放军93911部队装备部参谋

教育背景

2002年7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2005年1月取得兰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2007年以425分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和律师职业证。2009年取得四级律师职称,2018年取得三级律师职称
2010年6月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专业,取得工学硕士学位
2011年,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2014年7月,在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班培训学习
2015年8月,北大熵慧商学院学习股权激励、税务筹划
2018年9-11月,中国税务师资格考试学习
2019年6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新创业训练营学习
2019年11月,无讼学院专题学习《九民纪要》
2020年 专题学习《无罪辩护的逻辑和技巧》
2021年 单仁资讯全网营销策略班和执行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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