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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10-31 09:00:00
【文章】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24-10-25 09:00:00
【文章】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10-22 09:00:00
【文章】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10-17 09:00:00
【文章】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10-16 11:00:00
【文章】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 ,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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