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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4-10-27 09:00:00
【文章】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
挪用公款
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挪用公款
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24-10-23 09:00:00
【文章】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
挪用公款
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
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挪用公款
犯罪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24-08-28 10:00:02
【文章】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
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
挪用公款
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
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
罪
2021-09-24 15:00:00
【文章】
挪用公款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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