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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人民法院
终结执行
行为提出 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24-04-09 09:00:00
【文章】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
终结执行
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终结执行
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
终结执行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
终结执行
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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