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来源: 时间:2022-10-19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上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查阅了案卷资料以及相关法律,经综合分析,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

一、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并足额向***支付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原审判决明确:“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辩护人对原审法院的认定理由没有异议。

****年****日,上诉人再次与被害人沟通协商,上诉人子女通过举债等方式主动向被害人***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元(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元,此费用远高于法院的赔偿数额),并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案中,上诉人已向被害人支付了****元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双方为亲戚关系,被害人亦有过错,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根据该规定,贵院可以考虑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

本案中,上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公诉人的建议量刑是有期徒刑一年,若进行赔偿可以适用缓刑。原审判决亦明确,上诉人不适用缓刑的唯一理由就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赔偿。现上诉人亲属已帮助上诉人足额赔偿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她的谅解,贵院可以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二、本案中,被害人***对于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一定过错。

据上诉人反映,本案之所以发生,系被害人***辱骂上诉人家属在先,且双方家庭此前就有矛盾,此次案发系双方矛盾处理不当引发。被害人在案发当时多次言语侮辱上诉人及上诉人妻子***,从而激化了本案的矛盾,以致发生厮打,最终导致案件发生。而上诉人自始至终只是想劝架,并没有想要伤害受害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请求贵院对上诉人从宽处理。

三、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激情犯罪,与一般的恶性伤害案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上诉人主要是为了劝架,保护妻子***,并非主动挑起事端,况且被害人***本身也存在过错。在案发前双方之前就发生过矛盾,这才最终造成******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0)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于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本案系亲属之间发生的矛盾,应当以调解为主,不能将矛盾激化,为使双方彻底化解矛盾,上诉人已举债足额赔偿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贵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可以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得双方之间积怨已久的矛盾彻底化解。

四、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的理由值得商榷。

辩护人认为,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形,一是双方事先有预谋,此时任何一方的故意伤害行为均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双方互相配合,共同作用,导致被害人伤害的后果。本案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引发的激情犯罪,上诉人及其妻子事先不可能有预谋(公安机关并未证明),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推倒被害人致其受伤的行为肯定系******一人所为。据上诉人反映,打架的十字路口有监控,且被害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该视频复印件,公安机关应当能够查清案件的实际情况。综上,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在故意犯罪中,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值得商榷。

五、上诉人与本案另一被告人***系夫妻,两人若同时被羁押,家庭生产生活就处于瘫痪状态。

本案中,上诉人***与另一被告人***系夫妻,双方因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双方若同时被羁押1年,那么家庭的生产生活就会处于瘫痪状态,进而严重影响家庭老人、子女等人的生活,也就很难达到刑事政策的教育目的,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六、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医,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上诉人已与本案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在本次犯罪之前,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在家能爱护妻儿、孝顺父母,也能与邻里和睦相处,表现一直良好。此次犯罪事发突然,上诉人本人之后也非常懊悔,认为自己遇事不够冷静,考虑事情太极端。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现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适用缓刑为盼!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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