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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分享|从海底捞起诉小放牛看知识产品保护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26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将知识产品保护提到了公司企业的战略层面,这将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快速良性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近日,“海底捞”诉“小放牛”侵害商标权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原告起诉书显示,被告“小放牛”在店铺装潢及网络宣传活动中以“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使用了“海底捞’”标志,并通过颜色、分行等排版方式对“海底捞”文字进行突出,而且使用的“海底捞”三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登报声明。

 “海底捞”据此认为,“小放牛”以“海底捞”来比拟自身商标,目的是为了借助“海底捞”品牌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同时,被告的使用行为还导致原告的声誉与之捆绑,在消费者对被告服务产生负面评价时,同时造成贬损原告声誉的效果。通过大众点评等消费者评价可见,“小放牛”提供服务的质量存在与实际不符。“小放牛”不当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品牌及经营优势,从而作出了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小放牛”回应记者称,“炒菜界的海底捞”是顾客在评论和反馈中提出的,并非有意侵权,也将接受和尊重最终判决结果。对此,“海底捞”方面向记者表示“欢迎同行之间的交流,但所有的商业行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 

网友们对于这件事情也作出了各种虽不同但都是理智的反应。有网友称:这事件对于“小放牛”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可以时刻警醒“小放牛”要努力提升自身服务,让自己像偶像看齐,使品牌成为独树一帜的“小放牛”。

 有的网友以为:“小放牛”完全可以打出自己的品牌,也完全可以自己的品牌在餐饮行业立足。 

还有网友认为:这种案件可以让老百姓、商家都有更好的知识产权意识。希望广大商家都可以通过这个事情多长点心,宣传推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事件追溯:“小放牛”隶属于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知名的河北菜品牌,目前有19家直营店,北京1家,河北18家。“小放牛”的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北斗星,从一家卖馅饼的早餐摊做起,一路成长为全天经营的连锁企业。2014年,北斗星进行品牌升级,一部分门店更名为“小放牛”,专注于河北民间菜的挖掘传播。今年1月,“小放牛”北京首店在通州万达开业,在这前后,“炒菜界的”海底捞” 服务不满意免单”的slogan出现在各大社交平台上。 “小放牛”的微信公众号则显示,早在2019年6月,它就在推文里自比为“炒菜界的海底捞”。它的服务也确实可圈可点,跟“海底捞”相似的地方不少,比如在等位区提供吃的、喝的、玩的,甚至给小朋友提供编发服务。对于一家地方菜餐饮店来讲,这样的做法确实征服了不少食客,有人甚至跟“小放牛”开玩笑:明明“海底捞”是“火锅界的小放牛”才对。然而也正是在这“学习”的过程中,”小放牛”被”海底捞”认定侵权,双方对簿公堂。 

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到这样的新闻报道,内心是欣慰的,说明我国的公司企业及个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规范愈发的熟知,这是时代进步的一个表现。 

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应有的重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戒制度尚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难度大。但如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西门子公司抢注等太多的案例、太多的教训警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从方律师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立法保护:即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独占权,并予以法律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行政保护: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

 司法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行业协会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促进保护自身的权利的实现起到了很大作用。 

产权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相对来说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来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的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以及各类权利的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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