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听说国家扶持科研、技术开发及转让,对这些行为有税收优惠,但对于具体的优惠内容都不太情况,从方律师现将有关政策及法律规定整理如下,以便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基本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可享受的税额减免政策
A.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a.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b.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6-10年按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按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B.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7)研发设备仪器的加速折旧。
对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
制造业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加速折旧。
注意:企业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