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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0号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 1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 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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