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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二审径行改判的不当得利案例
来源: 时间:2023-06-02

获二审径行改判的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导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的二审改判率极低。我国淄博法院曾发出书面提示书,告知当事人二审改判率为5%左右,该法院表示,数据统计真实。该事件一度成为热搜,我国司法现状可见一斑,二审改判亦成为金牌律师的标杆。

本案系一桩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案例,自立案起就波折不断,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从方律师作为原告,上诉至中院后顺利立案;后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方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裁判错误,遂上诉至中院请求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经二审开庭审理后,径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获二审径行改判。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201811月与被告就“嘉毅花园”水电安装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并与当日向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20万元。事后,被告始终未与原告就协议约定的项目开展合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均无果。遂在从方律师的指导下,以被告涉嫌诈骗罪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经某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该所谓的“嘉毅花园”根本不存在,只是被告也是受害人,对于该项目是否存在并不知情,不具有诈骗的故意,遂不予立案,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经原告数次交涉未果成讼,诉请被告返还质保金20万元。主办团队经梳理证据、深究研判之后,最终确定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

【本案难点】

难点一:立案难。在立案阶段,一审法院以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主办律师随即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所指项目无从查证,与主办律师电话沟通告知,经与一审法院沟通,可以去重新立案,建议撤诉。主办律师遂立案后撤回上诉。

难点二:基础事实认定难。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收取款项的行为基于《合作协议》,被告收取原告质保金系基于协议约定的水电工程合作项目,以此作为基础法律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难点三:适用法律难。原告不服,委托从方律所继续上诉,承办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书未对争议焦点事实进行认定,重新认定一审遗漏的争议焦点相关事实,以及纠正一审错误适用法律的做法是二审代理的工作重点。经主办律师团队对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以一审中证明的法律事实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无法律根据”具体形式的列举,对正确认定事实与正确适用法律进行了双向论证;并从民法基本法理的角度尖锐的指出一审判决中对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错误认识,导致一审说理呈现无始而终的效果。

根据以上思路,主办律师撰写民事上诉状,向二审院提出上诉。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主办律师及时阅卷,将一审的笔录以及全案证据重新梳理,为二审的代理工作做充分的准备,确保不留任何漏洞。

二审庭审中,主办律师答辩娴熟,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主办律师仍就核心争议--被告无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存在、印证《合作协议》不成立等观点提交了代理词,达到强化推翻一审判决的目的。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于2023519日作出 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的判决。我的案子改判了,我胜诉了,太感谢余律师了。杨女士在收到二审判决书的第一时间就给余律师打来了电话,浓浓的感激之情通过电话传到了从方律所主办团队律师的耳中,大家都为之欣喜。至此,杨女士不再为此而奔波,生活重新恢复了平静。

【办案小结】

不当得利纠纷堪称是民法一大难点问题,《民法典》对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因此,律师要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取得成功,需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以及严密的演绎逻辑和细致的审判思维。从方律所在代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除此案以外,大多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从方律所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军事化作风,真诚对待每一件托付,切实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以努力付出换来委托人的赞许与肯定,一句句感谢道出了从方人“从法为先、方正不阿”的品质,正如从方律所 “专业 +诚信”对客户负责的的首要核心价值观的展现。努力使每一个当事人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真正拥护法治建设,以法治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标签: 改判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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