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拨打119谎称车站着火,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怎么判?
基本案情
最近, 一男子罗某在北京火车站, 因手机无法显示正常健康码 被拒绝进站心生不满,接下来的一通操作,让人大受震撼。 罗某先将核验处栏杆推倒, 随后拨打110要求民警帮助他进站。处置过程中民警得知, 罗某竟还拨打119称起火了。 消防部门出动6部车,35名消防员。 当消防员赶到时,罗某声称自己 “心中有火”。
罗某的骚操作环环相扣, 不少网友都表示:脑子里的水更需要倒倒。
目前,罗某已被北京铁路警方依法刑拘 。
那么,本案中罗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呢?公安机关的刑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针对罗某的行为,具体应该如何处罚呢?
为了避免有人重蹈覆辙,法律上的规定,值得了解一下:
一、罗某的行为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对罗某采取刑事措施呢?
(一)行政管理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刑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择一重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罗某的行为并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故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具体如何量刑,还需结合罗某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自首、有无前科等相关情节 具体认定,但量刑幅度是法定的,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范围内进行具体裁量。
从方点评
— 8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在遇到危险时拨打110或119,但总有部分人为了“出气”、“好玩” 等各种理由恶意骚扰,谎报警情 。诚然,报警是我们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报假警是违法的! 拨打110或者119 恶意骚扰、谎报警情等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报假警时发的每一通牢骚、整的每一出恶作剧,都是在耽误对真正有需要的群众进行救助的宝贵时间,损害 他们获得帮助的权利。无视警务活动的严肃性的恶意报警行为,也给警方增加了很多无效工作量,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全媒体时代,“全民皆记者”,我们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媒介,但却很少有人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此前,衡阳南岳区一小伙就曾因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受到行政处罚。
从方律师提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本人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刑! 我们在发布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时,一定要 去伪存真,三思而行,避免因为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必要的慌乱和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