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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走孩子追讨彩礼,从方律师这么看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0-13


近日,与“女子生产当日丈夫抱走孩子追讨彩礼”题目相关的文章在各大网络平台疯狂发酵,截止今日热度近次于台海局势的相关新闻,阅读浏览量高达480万。那么什么样的情况致使大家如此关注呢?那么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从道德层面是否应该受到谴责,从法律层面是否违法呢? 1011日,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在所律师进行了讨论,大家态度积极,各抒己见,现将主要讨论观点记录如下,为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抛转引玉:

事情大致经过:108日,家住甘肃天水的范女士发微博称,她出生仅 14个小时的孩子被已经分居的丈夫抱走,男方表示只有女方归还7万元的彩礼钱,才能将孩子交给女方。范某丈夫毛某声称:孩子在他那里很安全,事情正在协商中。经当地县妇联调解,毛某要求女方必须归还彩礼钱才能将孩子交给女方,然后再协议离婚。

范某担心孩子出生第一天,只打了卡介苗和乙肝疫苗第一针,第二天应当测听力,并在72小时内采集足跟血测黄疸。而孩子出生仅14 个小时就被丈夫抱走了,她很担心孩子是否进行了这些检查。

对毛某行为的道德评价:从方律所的大部分律师是女性,首先从一个女人,一个妻子,一个母亲的角度表达了她们的看法和观点:男方毛某的行为先不论是否违法犯罪,但就道德层面论,就该遭到严厉谴责,社会不应该放任纵容这种现象。她们表示:毛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不管你跟孩子的母亲之间的感情到了如何破裂的地步,在妻子生产之际,作为丈夫的你,应该首先承担起照顾妻子和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刚出生的孩子各项身体指标还不正常,甚至需要特别的医疗手段来进行监护、护理,而作为父亲,怎么能将自己的私欲凌驾于孩子的健康之上呢?这件事中的男方对家庭、妻儿的不负责任,让从方律所的年轻女律师们发出这样的慨叹:结婚有风险,入(围)城需谨慎!

对毛某行为的法律评价:对一件事情进行法律评价和定性,首先前提条件要确定。

(一)毛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虐待罪?

对未成年(包括婴儿)子女,父母双方都有监护权。从这个角度说,男方毛某也有单独监护照顾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但毕竟是出生一天的孩子,首先要保证孩子的身体时刻处于医疗机构的监护和照料方便基础上,如果男方将孩子抱到农村老家,且女方在明确告知男方孩子需要在72小时内采血测黄疸的情形下,男方仍然不管不顾,如果孩子的身体出现意向不到的伤害后果,从方律师认为,男方应该构成虐待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要看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男方的故意程度。

不作为能够构成虐待罪吗?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方式怎样,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毛某退还彩礼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男方毛某的诉求是要女方退还7万元的彩礼。那么这个请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这个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的婚礼仪式,但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按照现行法律,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属于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但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同居时间很长,且已经有了孩子,法院也会适用酌定裁量权,一般不会支持全额退还彩礼的诉求;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且在一起生活一年之余,又有了孩子,一般不支持男方退还彩礼的诉求,除非是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的生活水平显著下降。这种情形下,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退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单纯的提出退还彩礼,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男方需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水平显著下降的事实,这需要两方面的证明即以前家庭生活水平是怎样的,现在是怎样的,也就是生活水平下降的事实;二要证明这种生活水平的显著下降是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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