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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及劳动法问答(二)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4-06-15

 1.为什么要一定要有律师参与企业的合规?
你知道在企业的合规中,为什么一定要有律师的参与吗? 企业合规,就是需要企业遵守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违法。那么律师就是企业的示法者,可以帮助企业快速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比如说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去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比如说律师能为企业审阅和修订合同,帮助企业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维护利益 .还有,律师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监管机构的要求,并确保企业遵守监管规定,以防违规操作。另外,律师还能帮助企业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 总之,在企业合规中,律师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
 
2.小股东,要勇于对强迫增资说不!
众所周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属于公司的特殊表决事项,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来说是要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做出。从大股东的角度来说,他往往会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优势,在小股东反对的背景下,强行通过一个增策决议 .现实中我们碰到很多类似这样的问题,有一些大股东,就逼迫小股东来增加出资,用这种方式来对小股东做出一个限制,有时候我们也管它叫压迫.那么,大股东能不能强迫小股东增资呢?我在这里,给小股东代言,股东有权基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判断来自主决定是不是认缴公司新的注册资本,大股东无权滥用表决权的优势,强行逼迫小股东来认缴新增的注册资本。
 
3.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们,如何维权?
股东行使知情权牢记这3步。有朋友问,平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突然和大股东闹掰了,那该怎么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怎么知道大股东是不是侵占了公司资产呢?相信很多股东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记住这 3步,不用请律师你也能做到。第一步,就是区分公司类型,看看你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呢,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很大的区别。第二步,向公司发函件,要求公司提供资料给你,这里呢,我要特别提醒一下,你最好是通过多种方式发函出去,比如说往公司的注册地发快递,往公司的这个官方邮箱里发邮件,还有就是跟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彩信来沟通,要保证对方能收到。第三步,接下来你可能需要耐心等待 15天,如果公司拒绝了,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公司索要材料了。

4.合伙创业纠纷多,这些问题要牢记!
找朋友合伙做生意之前,一定要搞清楚几个关键问题,小则亏钱出局,大则负债吃官司。首先,必须清晰界定合伙的目标,比如说几个人合伙开餐厅,那要想打造一个本地知名的餐饮品牌,那这个就需要各方对品牌的发展方向和期望达成一致。第二,要明确合伙的模式和股权的分配,如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选择,以及各方股权占比、利润分配的方式等等。第三,职责和分工的明确,也非常重要,比如说一个人负责厨房管理,一个人负责前厅的服务,要避免职责模糊导致的冲突和效率降低。第四,决策机制的构建,也十分关键,包括如何做出重要的决策,谁拥有决策权呢?股权的规划方面,也要探讨资金的投入,预算、利润分配,成本分担等等。
还有,退出机制有利于合伙人在必要的时候顺利退出,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有助于保护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避免合伙人泄露商业机密,或者在合伙期间从事竞争业务。合伙人在讨论这些事情的时候,应该秉持开放、诚实和透明的态度,充分的沟通,并且寻求专业股权律师的建议。签订详尽的合伙协议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保证。通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机制来制定书面协议,才能建立稳固的合伙关系,为生意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5.公司法生效前,股东防止担责四核查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 1号正式实行,那股东们需要做哪些事情才能尽量避免自身承担责任呢?第一个,就是核查自身的出资规模和出资期限,要避免自身的出资责任过重。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修改章程,调整出资期限,或者是直接启动检测程序,最好把没有存续必要、且调整难度较大的公司直接注销掉。第二,注意要核查设立时的股东是不是都已经完成实缴了,要特别对于原本认定认缴出资期限比较长的那些存量公司,记得一定要督促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尽快的履行出资义务,防止因此承担担连带。第三,核查自身之前的股权交易的情况,如果存在对出资期限未届满,没有实缴的股权对外转让的,那你要跟踪一下转让后的股权实缴的情况?要赶紧提醒这个受让人,以免后续被追责。第 4,因为新公司法细化和加重了董监高的责任,应该注意核查自身,对于各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如果是挂名的,或者没有必要担任的董建高的,就及时辞职。新公司法实施在即,其中的变化应该说给公司还有给股东董监高都带来了很多影响,关注并了解这些变化对股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积极应对,才能持续地发展。
 
6.签合同,加上这四句话至关重要!
合同写上这4句,对方不敢违约,不敢拖欠货款,能给你减少九成的麻烦。那么是那四句话呢?第一句,定金为总合同金额20% ,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退。若收到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第二句,违约方自逾期之日起,以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5的标准支付守约方违约金。第三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话,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的实际损失。第4 句,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
 
 
7.公司做不大,这五大因素在作祟?
为什么很多公司做不大,往往都是中了这5大原因,你看看你占几个?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比如曾经有一家科技公司,几位创始人平分股权,结果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重大决策事项总是难以达成一致,就导致内耗不断,错失了很多发展的机遇,最终,这公司也只能在原地踏步。第二,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就像某个传统企业一样,没有明确的一个决策流程和权力的划分,经常出现管理层随意决策的情况,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资源严重浪费,发展也受到很大的限制。第三,对核心人才的激励不足,像有一家创新企业,在创业初期,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但是却没有给他们合理的股权激励,所以随着公司的发展,这些人逐渐就流失到公司外头去了,那公司的创新能力也就随之下降,发展也就逐渐进入到困境。第四,忽视了风险管理,比如说某些快速扩张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盲目进行大规模投资的话,结果就容易遭遇到市场的波动或者是法律上风险甚至破产的危机。最后一点,缺乏长远的战略目光有的企业,就盯着眼前的短期利益,对于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没有深入研究和规划。当市场环境变化的时候,就没有办法再继续调整,自然而然被市场淘汰了。所以呢,希望各位企业家能够重视这些问题,一定要记住,合理的股权安排和规划,合理的法律风险的控制,是公司迈向成功的重要一步。
 
8.用公司持股的好处有哪些?
为什么很多创始人都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自己的公司呢?这事其实比较常见,如果说你要把公司做大了,那大股东一般情况下都要用公司来持股,为什么?我这边跟你说四个原因,一个就是增值税,比如说,自然人持股A公司,那 A公司如果分红给自然人股东,则该股东就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通过自己直接持股的B 公司去持股 A公司的话,A公司先将利润分配股东B 公司,那 A 公司分红给B公司,B公司分得的居民企业的利润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资金就留在 B 公司运作了。第二,可以用比较少的资金来控制公司,达到一个杠杆效果,比如说通常股东要持有2/3以上才能绝对控制一个公司,但如果通过一个注册资本67 万的 B公司去控股A公司的话,那自然人就只需要出45 万元就可以对 A公司实现间接控制。公司若多层嵌套,能使用更多资金,大大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第三,其实就是隔离风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般股东仅是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会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如果是自然人直接持股 A 公司,那风险就和自然人直接挂钩了,而通过 B公司持股,风险就在B公司截止了,降低了对自然人的风险。第四 , 就是集团化管理,那多元化经营一般是需要各个业务单元独立成立公司,所以成立一个集团公司,让集团的管理团队来管理各个业务的公司,创始人主要就管集团层面,通过集团来掌握下面各个业务的运营中心,把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战略思考上。
 
9.大股东滥用权利,小股东维权途径?
大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长期受欺压,权利被架空,没有办法参与公司经营,也拿不到分红,只能眼睁睁看着大股东赚得盆满钵满,还要受一肚子气,那将在2024年 7 月1号实行的新公司法能够帮你逃脱这一困境。但是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才能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新公司法第89条新增一款,规定如果控股股东再滥用股东权利,那中小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实行后,若大股东滥用权利欺压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进而退出公司,彻底逃离这一困境。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充分重视。回购会涉及到股权价格的认定,那股权价格又和公司的经营利润息息相关,所以一定要选择在公司经营发展好的时间,及时退出,不要等到大股东将业务转移,将公司掏空后再要求回购。那中小股东们,也可以提前准备起来了,希望大家能利用好这个条款选择合适的时机,以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10.股权回购,是小股东的福音?
新公司法新增了若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这也被视为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这里举几个常见的例子,大家收藏保存起来以备使用。第一,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把公司的资金大量出借给他的关联公司;第二,控股股东利用低价的恶意增资,来侵害少数股东的股权,从而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第三,控股股东完全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基于投资股份所享有的合法经营管理的权利。第四,就是小股东没有办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来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等等情况。保留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相关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实现利益。
 
11.新公司法出台,意味着创业时代已经过去了吗?
不少朋友咨询我,问“新公司法出台是不是意味着创业时代已经过去了?”尤其是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完毕的规定,对创业者极不友好。实际上是大家想多了。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民营企业平均的存活时间只有 3.9年,大部分公司甚至撑不过3年,对于活不过5年的公司,届时注销清理就可以了,而能够撑过 5年的公司,基本上估计也不缺乏实缴注册资本的能力,所以呢,与其杞人忧天,不如踏实经营。
 
12.合伙和借贷,你分得清吗?
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合伙做生意还是借钱周转,大多数都发生在亲友之间,那你身边有没有发生过合伙和借贷搞混,最终法院不支持诉请的案例?亲友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大部分人并不好意思通过白纸黑字的方式来明确款项的性质,往往都是在纠纷发生后,就款项性质到底是合作投资还是借贷才发生严重的分歧。此外呢,还有一些虽然签有协议,但由于法律知识比较匮乏,表述的不清楚,导致最终定性不被法院所认可。其实,合伙投资最主要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风险共担,假如你约定要收取固定的回报,那大概率就是借贷关系。所以呢,交易之前最好提前明确款项的性质,并且留下痕迹,避免到时候人财两空。
 
13.新公司法股东斗争的三个新模式!!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的争议纠纷数量一定会大幅增加,因为90%以上的老板还不清楚新公司法对股东的重要影响,建议,赶紧看看自己的公司是不是存在这个风险。新公司法的修订标志着公司的治理从股东会的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公司治理的模式将发生巨大的变化。那在新公司法时代,股东的救济方案必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股东斗争依然可以围绕大股东持股人进行,但是,工具多了,比如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决议瑕疵诉讼、股东知情权、双重代表诉讼、股东回购权等等,都是新的解决争议的工具,尤其是股东回购权,这个具有突破性的规定,必将成为中小股东维权的兜底性质的炸弹条款,第二,拥有更多的机会来追究董事和高管责任,大家都知道,董事和高管往往代表股东或者就是股东,那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更多经营权利的同时,当然也强化了董事和高管的义务。比如对资本的充实责任,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和董监高的连带责任,关联交易、商业机会、同业禁止的责任,违规分红和减资的责任等等,都是股东维权的新抓手。第三,股东通过修订章程和股东协议,重构公司的治理模式,建立审计委员会,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重新定义。这第三点价值大但很难,具体由有俩原因,一是修订章程、股东协议本身就是艰难的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比如股权回购条款很有可能就成为小股东的终极大杀前,那大股东肯定会对回购的情形、回购的价格、回购的程序进行制约。第二,实务中,几乎所有争议都是诉讼和非诉并举才能解决问题,那这个都离不开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约定,能够驾驭这两个文件的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程度、商业思维、经营管理意识和相当的公司法实践经验,那你说能不难吗?
 
14.新公司法增加影子董事条款是什么意思?
新公司法增加了一款,业界称之为影子董事、影子高管条款,那这个是什么条款,有什么用?对股东有影响吗?这个条款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大家可能很容易从字面上理解他的意思了。有一些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根本就显示不出真正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通过命令登记的公司董事或者高管来实际控制公司,比如,直接指示他们把资金转给自己使用,那就像登记董事或者高管背后的影子一样,看不见,但确实是真实的发挥作用。有些影子董事,利用控制的便利,除了挪用或者侵占公司资金,还通过关联交易高买低卖的方式来掏空公司,或者是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影子董事没有出现在工商登记中,那起诉他们连个依据都没有,但是新公司法出台之呢,影子董事就要和听从指示的公司董事一起来承担责任,那这对股东和公司来说,毫无疑问就多了一个维权的武器。
 
15.0元转让股权的巨大风险,你知道吗?
股东以0元或者其他象征性的价格转让股权的情形,在实务中非常常见,但其中隐藏着三个巨大的风险。第一,0 元转让股权,有被债权人撤销的风险。0元转让可以被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这个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话,债权人有权撤销。第二,可能导致转让股东补缴税费。如果公司真实的价值比较高,股权有巨大的增值,那么股权转让就需要缴纳的税费可能也是十分巨大的,那转让方因为低价转让股权规避了纳税,如果被查出来,补缴责任难以逃脱。第三,可能导致受让股东需要补足出资的风险。一般来说, 0元转让的股权都是没有实缴的出资。那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原股东,也就是转让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受让方如果对此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那当公司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候,受让方就需要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所以0元转让不会因为常见而有道理,千万别一不小心让自己背上债务啊。
 
16.股东的出资风险大不大?看看这个再下结论!
新公司法出台后,很多人被股东出资风险带偏了,那这个问题,我的观点可能会颠覆很多人认知。第一,以新公司法出台时间为准,来看看自己公司之前是不是有经营,有负债,如果没有,那也就大胆减资,甚至注销,都是回避风险的很好的一个选择,如果有,那防范出资风险的重点就是,现在你选择减资的话,如果程序不合法,股东的出资风险其实并没有降低。第二,出资风险的防范最好是多管齐下,你可以考虑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来隔离风险,那非货币出资的话,赶紧完善评估作价和权属转移手续,从根本上消除出资的风险。当然了,如果可以合法减资,那对以后的风险控制也是很好的。第三,对担任董事的股东来说,新公司法放权给董事会的同时,对董事的责任追究也更严了,担任董事的股东要负责审查股东的出资,并且及时退掉,否则要承担责任,那董事,还要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你要知道这两个义务就是个大箩筐。出资责任如果是一道墙就可以防范的话,那董事责任就是汪洋大海,数量和频率都和出资责任不是一个级别。那对担任董事的股东来说,股东的出资风险可以隔离在外,但是从你担任董事的角度,直接追你的个人责任,这个风险要复杂得多。所以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加重,显然对股东尤其是对大股东不太友好。
 
17.股东会会议注意两点,民企股东告别吵架和内斗!!
很多公司不知道怎么开股东会,股东到一块儿,一时观点不和就吵架,经常是不欢而散,反而让股东矛盾和裂痕越来越深,最终演变成股东斗争,那到这个地步,公司基本上就没什么前途了,一个好不容易打造出来的商业模式就这样葬送,真的是很可惜。
股东会会议就是两点,你如果吃透这两点,说你为公司带来多大的贡献都不为过。一个是你要明白开会是法律问题,但首先是信任问题。怎么理解呢?大家都知道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这两个特点。那资合的核心是聚合资本,人合的核心是相互信任。在一起做事,如果谈不上信任,还有合作基础吗?那股东会上讨论的都是公司的大事情,也是股东之间合作的一个具体的体现。当然应该处处让股东感受到信任和被信任。怎么把法律问题和信任问题融为一体呢?就是要做到专业和尊重,专业就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去开会,不要做可能导致会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比如说你该提前多少天发送股东会议通知,你就不要随便缩短时间,通知内容就别过于简单。尊重就是要给足股东被重视的感觉,比如电话跟进是不是收到了通知和议提的文件?是不是能按时出席?会议地点的指示牌和欢迎词是不是?如果每一次开会都让股东有和老朋友聚会的这种感觉,那会议就成功一半了。第二,就是会前实质性的讨论,会上形式性的表决,如果说第一条是营造气氛,是务虚的表现,那这一条是务实的。股东会上内容,大家意见未必一致,那有利用会议通知送达之后的时间,要抓紧个别沟通,当然了,沟通一定要伴随着该议题详尽的背景资料,那这部分工作实际上是个重点,下足工夫,做的越充分,越容易消除疑虑,越能够快速形成共识。到了开会当天呢,其实表决已经沦为形式主义,一定可以开成一个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 !
 
18.知识产权实缴,千万要注意虚假评估的风险!
听说,最近很多知识产权的代办已经忙疯了,大力在宣传新公司法出台以后要求5 年内实缴,他们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帮你用知识产权来进行实缴,吸引了很多想实缴又没钱又担心风险的人。你可千万别看他们说的天花乱坠就贸然行动,一不小心,你有可能要被坑了。知识产权实缴的确是合法的出资方式,但要求以自己所有的知识产权实缴,这个时候代办就会低价去帮你买一个知识产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要进行评估。那你要找一个第三方的评估机构来对你这个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那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疑问,我用低价购买的知识产权,怎么实缴我的高额的注册资本呢?那这时候这些代办,可能就会说他来帮你找一个评估机构,能把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为你想要的金额。这样做是很大风险的,这个行为其实是构成了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是具有补足出资的业务,在公司负债无力清偿时,对于债权人要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就虚假出资,那其他的发起人或者是股东要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你不仅自己要以知识产权实缴的出资不实承担责任,你可能要对你的合作伙伴,用知识产权实缴的出资不实承担责任。
 
19.承包公司的经营权合法吗?
由于经营中遇到困难,或者是出于其他商业安排的考虑,一些小型公司的股东,就会采取发包的方式,把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的业务交给他人来承包经营,自己就收取所谓的承包费或者是租金,那么这种商业安排是不是违反公司法呢?实务当中这种模式,是为当下司法实践所支持的,江西省高院,就在一个判决当中做过一些具体的论述,具体是:股东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通过让与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获得公司资产收益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20.债务人没钱能执行配偶名下的资产吗?
作为债权人,最头疼的问题可能是到了执行的时候,才突然发现债务人把资产都转移到配偶名下了。很多人就问,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这里给大家两句保命口诀。原则上不能执行配偶,原则上可以执行资产。原则上不能执行配偶,他的意思就是债务人的配偶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不是共同的债务人,你就不能在执行程序当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原则上可以执行资产的意思就是说,无论资产是登记在配偶的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他只要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但是原则上是以 1/2为先。
 
21.拿回扣等于犯罪?你怎么看?
今天跟大家讨论一个敏感的话题,就是拿回扣的法律性质问题。回扣并不是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代名词,如果回扣符合公司的财务会计规则,它是可以按照正规的财务入账的,并且可以计入公司的业务成本。然而,账外发生的回扣确实可能触及刑事责任。比较常见的,比如说供应商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以支付回扣的方式来进行不正当竞争,那收取回扣的主体就可能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供应商支付的回扣款项,来自于虚增的交易价格,那这个收取的回扣的主体又涉嫌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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