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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172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最长可可达一个月又十五天。根据《刑诉法》第175条 规定,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二个月又十五天;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三个月又十五天。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会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10天,最长可延长至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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