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
缓刑考验期,将
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
主刑上增加
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
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
数罪并罚案件的
宣告刑;6.不得加重
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