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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 http://www.sxcfls.com 时间:2021-12-23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还需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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