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从方动态 法律讲堂 从方党建
从方简介 人才招聘 从方团队 办公环境 从方荣誉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四日。
本文标签: 刑事拘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刑事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 从方律师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牛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