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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因从事网约车运营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来源: http://www.sxcfls.com 时间:2022-03-22

        可以,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 保险标的是否构成 保险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 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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