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
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 〔78〕法办研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87〕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 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