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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 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4-06-1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

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8810月19日       复〔1988〕5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

 

19888月2日       陕高法研〔1988〕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传唤出庭应诉。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向我院提出意见要求明确解决。此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服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其争议的主体没有变 仍是原企业法人与被处理的职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人或者以第三人让其参加诉讼。

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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