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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如何计算的批复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4-0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如何计算的批复

 

法释〔2013〕23号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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