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黑社会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二、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界限。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同时又具有决定、反映其自身本质的、其他普通犯罪集团所没有的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目的复杂性不同。普通犯罪集团的目的比较单纯,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没有控制、影响社会的政治化倾向;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
②实现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不同。普通犯罪集团与之比较单纯的目的相适应,一般是实行一类犯罪,或以一种或数种犯罪为重点,进行的犯罪较为单一、固定,如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抢劫集团、盗窃集团、贪污集团等,都以一类或一种、数种犯罪为主要行为,且通过这些具中的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一些单独看来并不违法的经营,掩盖其黑社会性质,或者采用贿赂、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党政机关不断渗透,求得保护、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远非普通犯罪所能比。其所实施的行为,有的是为了直接凭之获取经济利益,有的则是借此树立自己的威信、地位,借以形成控制、影响社会的一种非法地下秩序,进而通过这种不法秩序坐收渔利,不劳而获,危害性自然更大。
③有无公开的相对固定的势力范围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极大限度地攫取经济利益,不仅直接通过一些违法犯罪的活动进行,而且通过控制、影响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即建立一定的势力范围来进行。在势力范围内,其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按已意志为所欲为,群众迫于其淫威,无奈服从其控制、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另一种排斥、否定正常的秩序,从而与国家、政府分庭抗礼的非法地下黑秩序,具有公然性、相对稳定性;普通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征,其犯罪一般具有隐蔽性、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