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中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要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是中国不仅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进行复审,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执行,这是二审终审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02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03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鉴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终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一)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
这一工作是核心的内容,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二)制作复核审理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一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
实践中除非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否则的话都是需要上报经过核准之后,才能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同时,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还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对执行死刑后的工作作出处理。
04死刑复核后如何处理?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