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医疗产品损害是不真正意义上的连带责任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02
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特征
第一,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造成损害,构成了两个以上侵权行为。
第二,受害者实质上是基于同一个人身损害事实而发生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由于
造成的损害结果是一个损害,实际上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只有一个,三个侵权责任人对同一损害结果承担一个赔偿责任。
第三,三个侵权行为人所实施的尽管是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是相互重合的。
第四,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须履行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0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承担程序
第一,赋予患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利。因医疗机构提供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将医疗机构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从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则及时保护患者权益。受害患者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医疗产品的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最终责任人的权利。
第二,医疗机构应承担严格义务。
(1)因为医疗机构处在责任环节中的核心地位,是沟通厂家和患者的桥梁,所以,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2)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对于在病历中为患者所开具的医疗产品应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3)医疗机构负有与患者共同进行医疗产品损害后证据保全工作的义务。发生损害,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启封现场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