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第2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也可以视为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