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年**月**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看守所。依据王某本人及其家属的请求和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从方律师张振芳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仔细研读了《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王某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处以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