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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能争取到缓刑吗?
来源: 时间:2021-09-02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甘肃省定西市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该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执行逮捕,羁押于该县看守所。本案由该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社长,和其他三名被告人一起组织村民采取微信群发信息、现场喊叫等方式阻挡某矿业公司施工,并采取搭建帐篷、轮班值守等方式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能争取到缓刑吗?

二、律师工作情况

2018年11月,从方律师刑辩团队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儿子李某的委托,作为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被羁押的被告人、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及时提起取保候审申请,但侦查机关以另有同案人没归案为由,驳回取保候审申请。随后,辩护人及时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认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辩护人申请理由成立,虽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律师确定无罪辩护的思路,同时做好罪轻辩护的准备,主要从矿业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开采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犯罪客体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他和绝大多数的村民都认为,矿业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开山取石应当征得大部分村民的同意;本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客观要件,而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本案并不属于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也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公司负责人所说的10万元是估算的预期收益,即为间接损失。刑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辩护人又从量刑方面辩护:被告人的行为是组织行为还是积极参加行为,直接导致对被告人适用基准刑的不同。被告人没有组织行为,也就不可能是首要分子;被告人自始至终供述稳定,且能当庭认罪;被害人单位有一定的过错,且取得被害人单位负责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符合最高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的规定:“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法律规定有管制刑的,应当依法判处管制刑。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一审认定李某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告人继续委托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经辩护团队多次和二审法院沟通后,二审以认定事实不清,量刑失当为由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后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执行2年,判决当日改羁押为社区执行缓刑考验,释放李某某。被告人及亲属高度评价辩护律师耐心细致且专业的工作态度,反响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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