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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罪,律师如何为他保命?
来源: 时间:2021-09-02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2日被解放军某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解放军某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9日执行逮捕,羁押于某军事看守所。本案由该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向相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因王某逼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手持菜刀向怀抱女儿的王某的头、颈和背部连砍多刀。张某认为杀了妻女,自己也活不了,便从四楼阳台跳下自杀,短暂昏迷醒来后返回家中,看到女儿张某某趴在地上看着自己,遂将张某某从四楼阳台扔下,之后开车离开营区。后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3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

故意杀害两条人命,律师如何为他保命?

二、律师工作情况

张振芳律师团队于2016年10月接受亲属的委托并取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书,正式参与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共5本)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的判例后,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想法设法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让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在工作中,由于被告人一心求死,拒不配合律师、公诉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首先遭到了被告人自己的强烈反对,他否认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告知家人具体位置并在原地等待单位人来的行为只是想听听家里人的声音,没有主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辩护人在被告人坚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坚持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的辩护意见。并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希望他放弃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其过户到被害人亲属名下,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降低民事赔偿的请求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三、案件处理结果

张某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等原因,建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后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得到谅解、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情杀人等意见,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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