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在工地上班期间,与当地的村民(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父子动手打了马某,且用言语侮辱马某,后马某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挥向孙某,致使孙某脾脏破裂,后经岷县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岷县公安局遂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于2015年10月 20日对马某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11月3日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该县看守所。移送起送后,在辩护人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努力下,马某父亲向被害人孙某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孙某的谅解。事发时,马某尚未满十八周岁。
二、律师工作情况
张振芳律师团队于2015年11月接受犯罪嫌疑人马某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的委托,担任马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马某了解了事发的详细经过,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对马某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的结果达到重伤,且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原因为由未予同意。辩护人和马某父亲一起到被害人孙某家表达歉意,协商赔偿事宜,后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孙某向马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的判例后,我们认为:马某故意伤害孙某的后果达到重伤二级,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量刑,但事发时马某尚未成年,且被害人孙某有过错,马某家人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孙某的谅解,且马某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案件处理结果
马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法定基准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等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判决当日解除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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