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 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刑事辩护 案件, 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尤其是附加刑和追缴违法所得方面,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从方律师
经仔细研读原审判决书,经过和委托人详细的交谈了解案情
, 并检索大量同类型案件判决书后,给出了明确的上诉意见和建议,两名委托人对我所律师的
分析和解决方案 表示认可,
果断 建立了委托关系,及时提出了上诉
。 二审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后,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后,一方面因我们对原审事实认定方面提出了异议,公诉机关在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形下,改变了部分起诉的事实,最终导致涉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数额显著降低;公诉机关同时向一审法院重新提出了量刑建议,降低了附加刑罚金的数额。至此,我们的辩护已经显现出很好的效果。
另一方面,两名辩护律师数次前往一审法院,与重新审理该案的主审、该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叶法官,就我们认为原审存在的问题及理由、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及理由进行了交流,为后续庭审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2024年9
月,
该案经发回重审后 判决将马女士的罚金从
原 审的
12万降为5万 ,取消了追缴金额
,共计减少损失 47万。甘女士 的罚金从
原 审的
10万降为3万, 取消了追缴金额
, 共计
减少 损失
27万。为两名当事人争取减少近
80万元的财产损失。
结案后,有人问两名辩护律师,这个案件从自由刑的刑期看,基本和原审判决结果一样,你们对这样的结果满意吗?这也引起了我所刑辩律师们对该案的大讨论和大思考!诚然,绝大多数的刑事辩护律师确实是将减轻或免除当事人的自由刑作为辩护的第一要务,也是努力的主要方向。但我们发现这个案件中,原审对于两名当事人自由刑的判决是适当的,也适用了缓刑,基本没有什么辩护的空间。我们只能另辟蹊径,而
原审关于两名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确定是不清不楚的,且罚金也远远高于同类型的案件,因此我们就把重点放在了财产刑上,结果确实是比较好的。
此次一日获赠两面锦旗,是当事人对从方律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辩护效果的认可,也是从方律师
尽职尽责、
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生动写照 ,
亦是从方 “
专业 +诚信,为客户负责 ”
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
当然, 从方律师事务所
会将此作为新的起点,继续在 “不 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不辜负客户每一份信任
” 的法律服务道路上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