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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诉异议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书(二)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4-11-30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公司
请求事项:
将贵院受理的原告C公司诉异议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本案原告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符合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C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异议人**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也就是说,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河南省和陕西省行政辖区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相关规定。
第二,本案三个诉合并受理后,已经达到了中院级别管辖关于1亿元以上的标准。贵院将案号分别为(2024)陕0402民初5977号、5978号、5979号案件合并审理,合并后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1亿元,已经达到了中级级别管辖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级别管辖不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由此可见,级别管辖是刚性的,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的内容,不因案件当事人未提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发生无管辖权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效果。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异议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最高院观点《诉的合并实务类型及其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摘录
诉的合并实务类型及其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甲公司先后与乙公司签订三个货物买卖合同,其中,第一个合同金额6000万元,第二个合同金额8000万元,第三个合同金额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了三个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但是,乙公司仅支付三个合同金额10%的首付款,共计230万元。经多次催要,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合同款,甲公司遂于2019年2月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三个合同项下未付余款总计2.07亿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三个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是三个诉,一审法院一并予以受理,缺乏法律依据,三个案件分开受理后,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三个案件应由受理法院的下一级法院而不是受理法院管辖。因乙公司对受理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受理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管辖异议。乙公司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法律问题: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多个合同法律关系,合并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因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起诉的情形,法院能否一并予以受理?
不同观点
甲说:不能合并说
“一案一诉”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论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诉的合并情形,法律对“一案一诉”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各方均为一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情形的定,受理法院合并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合并审理。
乙说:可以合并说
乙说同样认为“一案一诉”是民事起诉的常态,也是法院受理民事起诉应该把握的基本原则。但是,实务中,“一案一诉”却存在着例外情形,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二是法律没有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形,如本案一方当事人基于与另一方当事人多个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为便于集中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法院可以一并予以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采乙说
起诉是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解决争议的请求。为规范案件受理,维护诉讼秩序,在受理起诉过程中,一般应当按照“一案一诉”的常态予以登记立案。但是,“一案一诉”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具体而言,又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二是法律规定之外实务中存在的例外。在坚持“一案一诉”的常态立案基础上,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背后的法理在于把几个诉合并审理,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对数个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本案中,按照“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识别一个诉的标准,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之间三个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主张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系基于三个合同事实、提出三个诉的声明应当认定为三个诉。但是,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种类和履行情况相似,甲公司三个诉请类似,受理法院予以一并受理并无不当。因三个诉合并受理之后,已经达到了受理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乙公司就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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