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系该案第三人。
原告:E建筑公司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王某某与原告E建筑公司、被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诉讼一案,答辩人
作为第三人认为,原告提出的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定人社工伤认字【2022】317号)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讼请求已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 2022年12月15日作出,被告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及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该决定书,原告也早已签收。现原告在该决定书送达后近
21个月 时提起诉讼 , 早已过法律规定的
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间
,请求法院 予以驳回。
(二)答辩人与原告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021年8月10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名为《简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全文都属于典型的劳动用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8小时工时制度,并约定了劳动报酬及劳动争议处理条款。且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答辩人并非依靠劳务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双方存在隶属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且原告的2021年8月考勤表明确载明答辩人工种为普工,施工班组2021年8月工资结算一览表亦明确载明答辩人的出勤天数;2022年4月15日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定西至临洮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四分部在《事故情况说明》中亦作出说明,答辩人 王某某是E建筑公司在定临高速四分部的工人,工作中被砸伤。结合以上证据均能证明答辩人和原告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劳务关系不能成立,答辩人所受 伤害是典型的工伤。
(三)本案业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均提起 一审起诉,原告属于恶意诉讼,拖延时间。
2024年9月16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原告应向答辩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487323.7元。答辩人与原告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 有管辖权的
法院,该案现进入一审阶段,原告在此期间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且答辩人 王某某经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6级伤残,至今还无法从事劳动,原告为逃避企业社会责任,故意拖延时间,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对 王某某 本人造成了极大的诉累。
综上,本案被告**市 人社 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对于原告 为拖延履行保险待遇, 在超过 法定起诉期限1年多后提起的该行政诉讼,系
恶意诉讼,予以驳回,并 强烈请求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此等干扰司法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或罚款,以震慑此种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诉讼行为 。
此致
**铁路运输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