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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追星买卖航班行程轨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判?
来源: 时间:2022-04-28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张某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秦某、李某三年内被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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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央视新闻 报道,本案中,徐某与张某,是热衷追星的“粉丝”,两人为了拉近与偶像的距离,找到了来自不同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秦某与李某。通过他们,两位“粉丝”多次购买明星的航班轨迹等信息。秦某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包含航班轨迹、公务舱舱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获利六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 四名被告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出售公民信息的行为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方对被告人秦某、李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分析


1.徐某、张某、秦某、李某四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案中,徐某、张某为了满足追星的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等相关规定,通过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秦某、李某多次购买明星的航班轨迹等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 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秦某、李某作为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向他人(徐某、张某)出售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包含航班轨迹、公务舱舱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 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对徐某、张某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徐某、张某为了追星,多次购买明星的航班轨迹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量刑。具体如何量刑,还要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考虑。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对秦某、李某应当如何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秦某、李某作为航空公司客服,具有保护旅客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秦、李二人不仅不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将旅客个人信息非法出售,并从中获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量刑。具体如何量刑,还要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考虑。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张某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故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时判决秦某、李某三年被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



温馨提示


     与其他交通方式相比,民航运输由于安全和出入境管理需要,一般而论对旅客个人信息的搜集都比较具体。保护这些数据安全,其实也是整个行业更大的责任。毕竟,无隐私则无自由。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防范信息被泄露呢?


个人信息防泄漏 从方提醒需牢记


1.在公开网站平台填写信息时,避免用真名或拼写,非必要时不要在线填表,联系方式用截图方式,尽量用邮箱代替手机号码。

2.安装软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如通讯录、短信等)的权限获取申请。

3.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记得关闭软件定位,以免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4.收集整理好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车票、刷卡凭证等,集中销毁。

5.不要在社交媒体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隐私信息。

6.及时注销、解除绑定长时间不使用的账户。

7.不点击浏览不知名的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不扫描陌生二维码。

8.及时关闭手机WiFi功能,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使用免费WiFi。

9.不随意参加小调查、街头问卷、抽奖或免费赠送、非正规办卡等活动,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

10.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向互联网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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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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