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余清平、杨琴律师参与其与被告杨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根据法庭审理情况,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行为致原告身体损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1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电动车,沿科技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技西路与富源三路丁字附近左转时,恰逢原告张某某骑车牌号为陕A临0089528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直行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第6101064202100087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同日,原告入医院急诊科救治,并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耳廓挫裂伤、左鼻部皮肤裂伤、多处皮肤擦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原因骑电动车与三轮车相撞。2021年6月7日出院,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注意休息,加强营养;1-2周后来院复查;不适随诊。2021年7月8日,原告主诉1月余前因被车撞伤,治疗出院后常感头痛头晕颈痛,左膝关节偶有弹响,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肋骨骨折、左膝关节损伤,建议注意休息、对症治疗,进行骨科会诊,门诊随诊,必要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2021年7月8日行左膝关节MR平扫(1.5T)检查,MR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为:左股骨远端偏内侧骨挫伤;左膝股外侧肌、腓肠肌外侧头及肌间隙挫伤、渗出,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肿胀、渗出等。2021年7月15日,原告主诉疼痛1月余,1月前外伤后开始出现左膝关节弹响,到医院骨科就诊,临床诊断左膝关节损伤,行骨外固定材料支具固定治疗,建议一月后复查,必要时进行关节镜探查,开具相应药品。
二、原告治疗交通事故损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为确定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而支出的鉴定费,被告依法应予以承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被告依法应予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3)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医院的医疗费收费票据、2020年西安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医疗费12456.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00元,复诊费1402.25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157.87元,误工费12484.43元,鉴定费894元,以上共计32095.01元(赔偿明细见附件)应由被告承担,交通费因没有用车发票,请法院酌情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此致
**法院
代理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余清平、杨琴律师
年 月 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也是律师诉讼业务中最基本的一类案件。从方律师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拨打122及时报警,固定证据,拨打120及时救治伤员是三部曲。事后,及时跟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沟通,了解对方涉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即交强险在那个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有三者险,限额是多少,承保机构是哪个保险公司等等,有助于后续诉讼案件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