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张某某诉陕西**有限公司、答辩人任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错列答辩人任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一)从工程项目的承包、转包、分包关系上看,被答辩人列答辩人任某某为被告,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施行)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案涉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系诚嘉公司承包,其将该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张博涛,张博涛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答辩人任某某,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受到伤害主张赔偿的,应由具备资质的承包人诚嘉公司承担用工工伤责任。诚嘉公司作为案涉外墙装饰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张博涛,张博涛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答辩人任某某,幕墙玻璃、铝板实际施工人任某某招用的劳动者受到伤害主张赔偿的,应由具备资质的承包人诚嘉公司承担用工伤责任,被答辩人列答辩人为被告,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上看,被答辩人张某某切割铝板,答辩人非接受劳务一方,被答辩人列答辩人任某某为被告,同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1年3月21日,答辩人与案外人张博涛签订《玻璃幕墙、铝单板工程专业劳务承包合同》,合同就单板安装、玻璃安装事宜进行了约定。对于案外人张博涛预定的不符合尺寸规格的铝板原材料,答辨认任某某无切割加工的义务。张某某是任某某雇用的电焊工,因张博涛提供的铝板原材料不符合尺寸规格要求,被答辩人张某某应张博涛要求切割铝板,张某某切割铝板,张某某与张博涛在法律上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列答辩人任某某为被告,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某错列答辩人任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答辩人的诉讼地位应是第三人,或证人。
二、答辩人非被答辩人提供劳务受伤害的责任人,无义务支付张某某的医疗费,答辩人在其支付的医疗费范围内,保留向被答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2021年5月1日被答辩人张某某切割铝板意外受伤后,作为雇用其从事电焊工的雇主,为治疗张某某切割伤为其垫付了12000元的医疗费。由于张某某是在其与案外人张某涛形成劳务关系期间,提供切割不符合尺寸规格的铝板时受到伤害,答辩人任某某无义务支付张某某的医疗费,答辩人在其支付的医疗费范围内,保留向被答辩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
被答辩人是主张被告**公司承担诉讼请求项下的赔偿责任,还是主张答辩人任某某承担?是主张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诉讼请求不明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张某某诉请答辩人任某某承担诉讼请求项下的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
年 月 日
从方律师认为:《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以反驳原告,进而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一种文书。现实中,有代理律师的被告,这种文书都是由代理人替被告撰写。但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都认为《民事答辩状》可有可无。从方律师对这种观点和作法是不认同,我们认为《民事答辩状》是很重要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