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2021年底的疫情之后,家住西安的董先生所在单位发出了“疫情期间的休假时间用周六加班替代”的通知,并制作了详细的加班日期,董先生对此不解,不知道这样算不算侵犯其合法权益,便致电从方律所。在了解了董先生的情况后,从方律师为他指明了正确处理的办法,使其明明白白的了解并维护了自身权益。
众所周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纠纷逐步凸显,正因为对解决劳动纠纷中出现的这些新问题的相关规定了解不足,用人单位在处理时也未必能清晰准确的做出应对方案,为避免类似董先生遇到的问题,今天从方律师给大家分享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意见》)可知: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以日常加班、带薪年假等假期替代疫情期间的休假时间,建议和员工协商一致来解决劳动纠纷。
鉴于以日常加班、带薪年假等假期替代疫情期间的休假时间涉及到了劳动者切身利益,则(1)用人单位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需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如需要跨一个年度安排的,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的。(2)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或个别协商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稳定工作岗位方式与劳动者(职工)达成一致。
因此从方律师认为,在同劳动者集体协商或者个别协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综合调剂使用劳动者年度内休息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一纸通知,以年假、加班等冲抵疫情期间的休假。这样做显然与上述《通知》、《意见》规定不符。如果身边的朋友遇到过这样的处境,可以先与单位工会协商,如果没有工会,可以与单位负责人事的人员协商沟通。如果仍然解决不了您工作中所遇到的此类劳动纠纷问题,希望您可以致电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细致的解答。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合规(风控)业务为主的一专多能型律师事务所,并对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常规性、基础性法律诉讼案件的处理形成了独特的经验,从方律师始终将“专业+诚信,为客户负责”的律所核心价值观根植于内心,全力以赴,服务好每一个委托人是我们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