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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3-12-13

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辩 护 词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余清平律师,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李某某,认真听取了其陈述、辩解,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结合庭审情况,根据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罪名之辩:李某某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某的供述或辩解,李某某用砖块拍打焦某某的嘴,目的是制止焦某某不要再骂“贼你(李某某)妈[1]、“你(李某某)把我‘球’(指生殖器)咬了来[2]这样侮辱人格的脏话,打二、三下后,脑子一片空白,什么都不知道了。李某某突然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不排除其精神疾病[3]发作,不由自主地反复拍打焦某某头面部,以致造成焦某某死亡的后果。由此可见,李某某用砖反复拍打焦某某头面部,并非出于非法剥夺焦某某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制止焦某某不能继续辱骂的动机和目的[4],意图通过拍打焦某某的嘴让其口不能言,至于造成焦某某死亡的结果,是李某某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言下之意,精神不正常,对行为没有辨认或者控制的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李某某长期身患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在激怒攻心、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精神疾病发作,对拍打焦某某嘴二、三下后的继续伤害焦某某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只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或控制前的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李某某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二、证据之辩:焦某某有重大过错。

(一)关于焦某某女儿、女婿和弟弟的证言的真实性、证明力问题。

焦某某大女儿焦某某的证言是:“我想是我父亲人很好,不会和李某某有矛盾,只会是李某某给他找事情 [5]

焦某某大女婿王某某的证言是:“李某某嫌弃我岳父捡垃圾脏的很,还有就是因为嫌弃焦某某不干啥[6]

焦某某二女婿李某某的证言是:“李某某嫌弃我岳父不讲卫生,不关门[7]

焦某某弟弟某某民的证言是:“因为李某某老问我哥要钱,我哥也挣不下钱,所以就有了矛盾。[8]

根据焦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及某某民的证言,李某某与焦某某之间的矛盾责任全在李某某,焦某某生前是李某某的受害者。上述证人与焦某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了证人作出一边倒的不利于李某某的陈述符合常理、常情,但其陈述未必真实,简言之,真实性存疑。

(二)关于某某军的证言真实性、证明力问题。

焦某某儿子某某军的证言是:“我媳妇(李某某)害怕冷,我父亲不停地开门产生矛盾[9],“我父亲嫌我长期给我媳妇看病花钱有些嫌弃我媳妇。经常在家里说不要我媳妇了让我把媳妇送回如家[10],“我父亲有时在家上厕所也不避讳我媳妇,还有就是我媳妇在房间里换衣服的时候我父亲经常给房间里看[11],“ 我父亲就想把我媳妇气走不想让我媳妇和我在一起生活,他嫌我媳妇有病一直花我的钱,故意这样干的[12],“我爸焦某某嫌弃李某某有病花我的钱,拖累我了,要把她赶走[13]

对于某某军来说,一方是父亲,另一方是妻子(非法律意义上的妻子),这样的身份关系,决定了就同一事实(焦某某生前与李某某的打架、发生矛盾的根源)而言,某某军的证言,相对于焦某某的女儿、女婿和弟弟的证言要客观中立,更接近客观真实,证明力要高于后者。

某某军关于焦某某生前当着李某某的面脱裤子、外露生殖器的证言[14],与李某某的辩解一致,应当予以采信。毕竟,焦某某的上述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伤风化,家丑不可外扬, 焦某某的女儿、女婿、弟弟以及参与调解焦某某家庭矛盾的村干部不知情,只有李某某夫妻知道,符合常理常情。

根据某某军的证言,焦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矛盾,焦某某应负主要责任或全责。

(三)关于李某某的辩解的真实性、证明力问题。

根据李某某讯问笔录,其辩解主要有:

辩解一:2009年后农历正月,我怀孕了后来流产了。后来我就有病了,怕见风,焦某某嫌弃我把肚子里的娃流产了。矛盾就慢慢开始有了,他就骂我打我,有时候他当着我的面脱掉裤子,露出生殖器,意思是想羞辱我,把我气死,还有就是因为关门这事情经常吵架,再没有其他的矛盾,今天发生这事还是因为关门才吵架的[15]

辩解二:我公公这十几年经常打我骂我,有时候拿个农具吓唬我,打我,有时候他把裤子脱了,把生殖器当着我面露出来,吓唬我,这些事情都是在家里晚上发生的,外人不知道,他就想把我从家赶走[16]

辩解三:医生说我(李某某)有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一年四季不能吹风,长期吃药治疗[17]

辩解四:我双手拿着砖头跑到我公公面前,我就说今天就让你骂美,接着用砖头砸了我公公嘴上一下,我公公就开始治喊叫,接着又在嘴上砸了第二下,他不喊叫了,我就继续用砖头在他头上乱砸,当时我脑子一片空白,具体砸什么位置记不清了,砸了几下也记不清了[18]

辩解五:我意思是我打他嘴让他在不要骂我了,我砸了一下焦某某开始喊叫,我就继续砸了,第三下以后我就脑子一片空白,啥都不知道了,胡乱砸的[19]

辩解六:我砸了两下后我脑子糊涂了,我也记不清说了什么话[20]

辩解七: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糊涂着我也不清楚到底还砸了没有[21]

辩解八:我说我们家里我和我公公打架了,我把我公公用砖头砸了,人咋样了我也不知道[22]

辩解一、二、三,说明李某某与焦某某之间存在长时间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李某某长期患病,拖累某某军,拖累家庭,又不能生育,给焦家带来一儿半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于上述原因,焦某某处心积虑制造事端,想把李某某赶出焦家大门也就不足为奇。焦某某明知李某某怕风、怕冷,非必要地故意开关门、辱骂殴打李某某、脱裤子羞辱李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焦某某有重大过错。辩解四、五、六、七,说明李某某有伤害焦某某的故意(清醒时用砖拍打焦某某的嘴),无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如有,直接拍打头部要害部位更直接、省事),在拍打二、三下后的反复拍打的行为,是在脑子一片空白、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辩解八说明在其恢复意识后,其对焦某某的致死行为,还停留在伤害嘴的行为的认识,对焦某某的死还没有认识

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有利于本人的陈述(辩解),真实性易受到质疑。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李某某的以下辩解应予以采信。

1.关于焦某某生前在李某某的面前脱裤子、暴露生殖器的问题。李某某关于焦某某当面脱裤子、暴露生殖器羞辱行为,有某某军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至少不能排除焦某某在李某某面前脱裤子、暴露生殖器羞辱李某某的行为存在。李焦某某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焦某某生前在李某某的面前脱裤子、暴露生殖器的行为,发生在公公与儿媳妇之间,是一种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在被害人焦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间产生矛盾或是使矛盾升级、激化,焦某某生前对于矛盾的发生或激化存在重大过错。

2.焦某某经常开关门的问题。李某某自2009年怀孕流产后患上了怕风、怕冷的疾病,焦某某明知李某某患有该病,本应注意开关门可能给儿媳妇李某某造成的影响,不该处心积虑地故意通过非必要的经常性的开关门,来达到赶走李某某的目的。开关门问题对于一般家庭、一般人来说,可以说是个小问题,但对于长期身患怕风、怕冷疾病的李某某来说,那就不是小事了。不当的经常开关门,会加重李某某怕冷、怕风病症的痛苦,加剧被害人焦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之间的矛盾,使矛盾升级、激化。因此,焦某某生前故意开关门意图赶走李某某的行为对于矛盾的发生或计划存在重大过错。

上述矛盾长期存在,且得不到及时妥善化解,对于矛盾的激化、升级起到了蓄势聚能的作用,本案就是在这样的矛盾背景下发生的。

三、李某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李某某患有精神性疾病,在发病时,不排除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李某某丧失行为辨认或者控制之前的伤害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李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请求警方处理[23],没有逃逸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刑。

第三,被害人焦某某有较大过错(如前所述)。

第四,李某某认罪(故意伤害罪)认罚。

第五,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

四、法理分析:疑点证据利益由被告人享有,李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某某关于第三下后我就脑子一片空白,啥都不知道了,胡乱砸的[24] 的辩解,是不是案发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只有李某某本人知道。如果不是,定李某某故意杀人罪无可厚非;如果是,只能定故意伤害罪。换言之,这是一个真实性存疑的辩解。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所认定的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该真实性存疑的辩解,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李某某是否患有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疾病?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疾病在何种情况下会诱发或加重,症状严重时会不会丧失行为的辩认和控制能力?这又是一个疑点。辩护人认为,对李某某未做精神疾病鉴定的情况下,上述疑点应当作出对李某某有利的解释:发病前,李某某以伤害的故意用砖拍打焦某某的嘴,打了二、三下后,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疾病发作,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或控制,持续地反复拍打被害人的头面部,直至外力(某某军阻挡)的介入。李某某看到自己手上的血迹后,行为辨认能力才有所恢复,进而打电话报警请求处理。从电话报警的内容看,李某某的认识还停留在一般伤害的层面,本人就没有想过要剥夺焦某某的生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以伤害的故意致他人死亡,罪不可赦,但情有可原。李某某不堪忍受焦某某贼你妈你把我球咬了来这样羞辱性的辱骂,再加上焦某某伤李某某在先[25],李某某用砖块拍打嘴唇意图让其闭嘴口不能骂,拍打两下后,不排除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症状发生,丧失了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不能自主地地反复拍打焦某某头面部,致使焦某某死亡,李某某触犯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精神疾病(间歇性精神病人)、自首情节,被害人焦某某有重大过错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期间为宜。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

          


                                                     辩护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1] 参见《证据卷》第7页。

[2] 参见《证据卷》第8页。

[3] 证据卷第6页:问:你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 :在医院检查时医生说我有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一年四季不能吹风,长期吃药治疗,没有其他疾病。

[4] 《证据卷》第8页:问:你当时用砖头砸你公公时你是咋想的?:我意思是我打他嘴让他在不要骂我了,我砸了一下焦某某开始喊叫,我就继续砸了,第三下以后我就脑子一片空白,啥都不知道了,胡乱砸的

[5] 《证据卷》第41页:问:你是否知道焦某某与李某某有什么矛盾? 答:我想是我父亲人很好,不会和李某某有矛盾,只会是李某某给他找事情

[6] 《证据卷》第37页:问:焦某某与李某某平时在家关系如何你是否知道?:我(王某某)长期在西安住,但是我知道有矛盾,矛盾是李某某嫌弃我岳父(焦某某)捡垃圾脏的很,还有就是因为嫌弃焦某某不干啥,就有因为这些事情老是闹矛盾,有时候李某某打焦某某,2018年的时候还把焦某某头打破了。

[7] 《证据卷》第59页:问:你是否知道焦某某和儿媳妇李某某之间有什么矛盾?答:有矛盾,都是因为一些小事情吵架、打架,李某某嫌弃我岳父不讲卫生,不关门。

[8] 问:你是否知道焦某某合与李某某之间有什么矛盾?答:小的矛盾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因为李某某老问我哥要钱,我哥也挣不下钱,所以就有矛盾。

[9] 《证据卷》第28页:问:你媳妇为什么要用砖头砸你父亲?答:因为我媳妇害怕冷我父亲不停的开门产生矛盾。

[10]《证据卷》第29页:问: 你媳妇除了嫌你父亲关门开门还有什么矛盾? 答:还有自从我媳妇2008年生病以后我父亲嫌我长期给我媳妇看病花钱有些嫌弃我媳妇。经常在家里说不要我媳妇了让我把媳妇送回如家。

[11] 《证据卷》第31页:问:你父亲以前是否经常在家当着你媳妇的面不穿衣服裸露身体?答:有是这样的,我父亲有时在家上厕所也不避讳我媳妇,还有就是我媳妇在房间里换衣服的时候我父亲经常给房间里看 [11]

[12] 《证据卷》第31页:问:你父亲为什么要这样干? 答:因为我父亲就想把我媳妇气走不想让我媳妇和我在一起生活,他娣我媳妇有病一直花我的钱,故意这样干的。

[13] 《证据卷》第34页:问:问:你爸打骂李某某的原因在哪? 答:主要原因我爸焦某某嫌弃李某某有病花我的钱,拖累我了,要把她赶走。

[14] 《证据卷》第31页:问:你父亲(焦某某)以前是否经常在家当着你媳妇的面不穿衣服裸露身体?答:有是这样的,我父亲有时在家上厕所也不避讳我媳妇,还有就是我媳妇在房间里换衣服的时候我父亲经常给房间里看

[15] 参见《证据卷》第10页。

[16] 参见《证据卷》第12页。

[17] 参见《证据卷》第6页。

[18] 参见《证据卷》第8页。

[19] 参见《证据卷》第8页。

[20] 参见《证据卷》第11页。

[21] 参见《证据卷》第11页。

[22] 参见《证据卷》第127页:《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20224922,周至县九峰镇魏家庄村村民李某某报警称:将公公焦某某打伤、伤情未知.请求,派出所处理。

[23] 参见《证据卷》第127页:《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20224922,周至县九峰镇魏家庄村村民李某某电话报警称:将公公焦某某打伤、伤情未知,请求派出所处理。

[24] 《证据卷》第8页:问:你当时用砖头砸你公公时你是咋想的?:我意思是我打他嘴让他在不要骂我了,我砸了一下焦某某开始喊叫,我就继续砸了,第三下以后我就脑子一片空白,啥都不知道了,胡乱砸的

[25] 《证据卷》第8页:他(焦某某)转过身就把我左手抓住了,把我手折了一下,我就转身跑到前门后面拿上挡前门用的红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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