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辩护人):余清平,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嫌疑人马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以马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事拘留。2021年5月28日,经贵院批准,某分局对马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马某的委托,指派余清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嫌疑人马某,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结合目前掌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马某已无再继续羁押的必要,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马某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嫌疑人马某、马某海于2021年5月16日11时21分、11时24分、11时28分、11时29分别拨打110报警,通话时长分为13秒、56秒、17秒、59秒,报告案发情况。某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办案民警传唤嫌疑人马某、马某海弟兄俩到派出所进行询(讯)问,随后将其拘留,拘留时无拒捕行为。马某到案的过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一、三,即: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马某有自首情节。
二、马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即便马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马某系初犯,无前科,无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情形。上述表明马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应当逮捕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马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是:
(一)嫌疑人马某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七项情形,马某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也不存在兜底条款第七项|“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如果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兜底条款为由对马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逮捕的理由明显会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的行为,自觉接受公安侦查机关的传唤到办案机关接受询(讯)问矛盾,此其一;其二,如以兜底条款“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为由实施批准逮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能不捕就不捕,可捕可不捕尽量不捕”的精神不相符;第三,公安侦查办案机关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证据,如果办案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为由而对马某实施逮捕就不能成立。
(二)嫌疑人马某不存在“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三十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四项情形,马某不存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情形,也不存在兜底条款第四项|“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马某、马某海作为外来西安从事餐饮服务的回民,文化程度几近文盲。马某得知承租的店铺要拆迁后,就联系房东商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事宜,房东告诉马某、马沙力,拆迁协议没签,店铺拆不了,让他们放心经营。马某、马某海听信了房东的话,尽管不时受到房屋拆迁方的影响,还是克服各种困难进行经营。2021年5月16日10时许,店铺外来了大量的房屋拆迁方的人,态度蛮横、方式粗暴,严重影响、干扰马某、马某海店铺的正常经营。无奈激愤之下,马某海手提一个空煤气罐,驱散聚集在店铺门口的拆迁人员。拆迁人员快速往两侧散开后,马某手持打火机才跟上马某海,做出要点燃煤气罐的样子,吓唬拆迁人员。这帮人离开后,又来了衣着不同于先前的一帮人,在店铺前一字排开,马某、马某海再也没有实施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情形。辩护人认为,马某、马某海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本意是吓唬拆迁队员。马某海手提煤气罐驱散拆迁人员,拆迁队员离开后,马某才手持打火机,并做出防止拆迁人员反扑的防卫动作。如果马某、马某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马某海不会是手提空煤气罐,马某也不会在拆迁人员被驱散后,才手持打火机来到马某海身边,否则与常理不符。房屋拆迁方有重大过错,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致商户的一封信》显示,某区某村城市更新改造综合项目工作2021年5月8日才正式启动,要求包括马某在内的各商户于2021年5月11日尽快搬离。在三天内搬离简直是“强人所难”。商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重新承租店铺不可能在短短的三天内完成,在8天内(即2021年5月16日案发当日以前)也难以完成搬离,这说明西安市某区某村城市更新征迁指挥部拆迁工作的随意性,对于引发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致商户的一封信》内容的真实性高度存疑,要求商户限期搬迁所依据的文件不明确,某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名、文号、内容均不明确,房屋拆迁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未予以充分保障;信的落款“西安市某区某村城市更新征迁指挥部”没有加盖相应的公章。有鉴于此,马某、马某海质疑《致商户的一封信》内容的真实性,2021年5月16日做出吓唬拆迁人员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的举动,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三)嫌疑人马某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三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项情形,马某不存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情形,也不存在兜底条款第四项|“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本案案情简单,从案发至今,该固定的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四)嫌疑人马某不存在“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案发后,马某、马某海主动拨打110报警,并按照办案单位的要求自觉到办案单位接受询(讯)问,具有自首情节,不存在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事实逻辑和法律逻辑。
(五)嫌疑人马某不存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马某上有父母,下有四个子女,对未来生活充满期许,不可能产生轻生的念头,不存在“企图自杀”动因。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自觉到案,不存在“企图逃跑”的事实逻辑和法律逻辑。
综上,马某不符合应当予以逮捕的法定条件,但符合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条件,因此,建议贵院作出再无羁押必要性的决定。
三、马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有悔罪表现。
如果马某主观恶性较大,马某会紧跟马某海,随时做出点燃煤气罐的准备,而不是在马某海提煤气罐将拆迁人员驱散后,才手持打火机来到马某海身边,在来到马某海身边之前,还做出防范拆迁队员反扑的动作。从这一系列的行为动作看,马某、马某海的主观恶性较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危险犯不以造成实质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辩护人会见马某时向其解释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时,马某流下悔恨的泪水。马某痛哭流涕地说:“房租交纳时间不长,就不让我们经营,而且房东还一直跟我们说没有与征收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让我们正常经营,不用搭理拆迁人员。5月16日突然来了几十个不明身份的人,这些人不让我们经营,激愤之下我弟弟提起空煤气罐驱散拆迁人员,我们本想吓唬、驱赶拆迁人员,由于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竟然犯罪。我有四个小孩,女儿腰背上长了肿瘤,已经联系好医院准备做手术,我现在却被关进来了。我父亲身体也不好,我们开店装修房屋花的钱都是借的,我们只想尽快挣钱,给女儿看病、偿还欠账。要是知道我们的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我们肯定不会这么去做。”马某真诚、真心悔罪态度诚恳。
四、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马某且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悔罪态度诚恳,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马某不宜再继续羁押。
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基于“同案同判”的考量,辩护人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相似度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例,供贵院参考。
参考案例一:安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 号:(2020)京0112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9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安某因与村书记李某某之间矛盾,携带液化气罐、打火机到本市通州区某村村委会。安某关闭房门,拧开液化气罐造成泄漏,后其使用打火机意图点燃,后被现场人员制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安某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安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参考案例二:霍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 号:(2019)京0112刑初8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9年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霍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工业区一无名工厂内,为讨要拖欠工资,先以点燃煤气罐的方式阻止拆迁工人施工,后再次将煤气罐点燃并置于该工厂门口阻止拉运木地板的货车出厂。被告人霍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霍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霍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参考案例三:边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 号:(2017)浙0302刑初8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7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边某到本区丰门街道某公司解决食堂承包纠纷事宜。至11时许,因纠纷未得到解决,被告人边某前往该公司附近超市购买二个打火机后返回,在食堂内有大量员工的情况下,将四个煤气罐中的三个打开,导致大量煤气外泄,并拉住该公司管理马某,以此相威胁要求该公司解决纠纷,后被公司工人阻止制服,并被出警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边某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参考案例四: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 号:(2016)苏0115刑初103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年某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陵菜场正在营业的一棋牌室,以点燃该棋牌室内的煤气罐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戚某,让其联系其丈夫陈某归还拖欠工资。案发后,被告人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被告人年某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被告人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马某虽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在接到传唤后,能逃跑而未逃跑,自觉到办案单位接受询(讯)问,拘捕时无拒捕行为;此外,本案发生系房屋拆迁纠纷引发,且拆迁方拆迁工作随意性较大,拆迁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本案的发生有较大过错;马某、马某海系来自青海边远地区的回民,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已为其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现在已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行为非常悔恨。有鉴于此,申请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马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望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建议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为盼!
此致
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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