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辩护人):余清平,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嫌疑人马某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以下简称贵局)以马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刑事拘留。2021年5月28日,经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贵局对马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马某的委托,指派余清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嫌疑人马某,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结合目前掌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马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马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具体分析下:
一、嫌疑人马某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嫌疑人马某、马某2于2021年5月16日11时21分、11时24分、11时28分、11时29分别拨打110报警,通话时长分为13秒、56秒、17秒、59秒,报告案发情况。某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某派出所)办案民警传唤嫌疑人马某、马某2弟兄俩到派出所进行询(讯)问,随后将其拘留,拘留时无拒捕行为。马某到案的过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一、三,即: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马某有自首情节。
二、马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新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马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是:
(一)嫌疑人马某不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七项情形,马某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也不存在兜底条款第七项|“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马某如果有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基于人的趋利避害本性,马某不可能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在接到警方的传唤后自觉到办案机关接受询(讯)问,此其一;其二,如以兜底条款“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为由继续羁押,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能不捕就不捕,可捕可不捕尽量不捕”的精神不相符。
(二)嫌疑人马某不存在“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三十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四项情形,马某不存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情形,也不存在兜底条款第四项|“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马某、马某2作为外来西安从事餐饮服务的回民,文化程度几近文盲。马某得知承租的店铺要拆迁后,就联系房东商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事宜,房东告诉马某、马沙力,拆迁协议没签,店铺拆不了,让他们放心经营。马某、马某2听信了房东的话,尽管不时受到房屋拆迁方的影响,还是克服各种困难进行经营。2021年5月16日10时许,店铺外来了大量的房屋拆迁方的人,态度蛮横、方式粗暴,严重影响、干扰马某、马某2店铺的正常经营。无奈激愤之下,马某2手提一个空煤气罐,驱散聚集在店铺门口的拆迁人员。拆迁人员快速往两侧散开后,马某手持打火机才跟上马某2,做出要点燃煤气罐的样子,吓唬拆迁人员。这帮人离开后,又来了衣着不同于先前的一帮人,在店铺前一字排开,马某、马某2再也没有实施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情形的行为。辩护人认为,马某、马某2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本意是吓唬拆迁队员。马某2手提煤气罐驱散拆迁人员,拆迁队员散开后,马某才手持打火机,并做出防止拆迁人员反扑的防卫动作。如果马某、马某2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马某2不会是手提空煤气罐,马某也不会在拆迁人员被驱散后,才手持打火机来到马某2身边,否则与常理不符。房屋拆迁方有重大过错,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致商户的一封信》显示,某区某村城市更新改造综合项目工作2021年5月8日才正式启动,要求包括马某在内的各商户于2021年5月11日尽快搬离。在三天内搬离简直是“强人所难”。商谈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重新承租店铺不可能在短短的三天内完成,在8天内(即2021年5月16日案发当日以前)也难以完成搬离,这说明西安市某区某村城市更新征迁指挥部拆迁工作的随意性,对于引发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致商户的一封信》内容的真实性高度存疑,要求商户限期搬迁所依据的文件不明确,某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名、文号、内容均不明确,房屋拆迁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未予以充分保障;信的落款“西安市某区某村城市更新征迁指挥部”没有加盖相应的公章。有鉴于此,马某、马某2质疑《致商户的一封信》内容的真实性,2021年5月16日做出吓唬拆迁人员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的举动,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三)嫌疑人马某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三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项情形,马某不存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情形,也不存在兜底条款第四项|“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本案案情简单,从案发至今,该固定的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四)嫌疑人马某不存在“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案发后,马某、马某2主动拨打110报警,并按照办案单位的要求自觉到办案单位接受询(讯)问,具有自首情节,不存在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事实逻辑和法律逻辑。
(五)嫌疑人马某不存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马某上有父母,下有四个子女,对未来生活充满期许,不可能产生轻生的念头,不存在“企图自杀”动因。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自觉到案,不存在“企图逃跑”的事实逻辑和法律逻辑。
综上,马某不符合应当予以逮捕的法定条件,但符合采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条件,因此,建议贵局对嫌疑人马某取保候审。
三、马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且有悔罪表现。
如果马某主观恶性较大,马某会紧跟马某2,随时做出点燃煤气罐的准备,而不是在马某2提煤气罐将拆迁人员驱散后,才手持打火机来到马某2身边,在来到马某2身边之前,还做出防范拆迁队员反扑的动作。从这一系列的行为动作看,马某、马某2的主观恶性较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危险犯不以造成实质损害结果未构成要件,辩护人会见马某时向其解释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时,马某流下悔恨的泪水。马某痛哭流涕地说:“房租交纳时间不长,就不让我们经营,而且房东还一直跟我们说没有与征收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让我们正常经营,不用搭理拆迁人员。5月16日突然来了几十个不明身份的人,这些人不让我们经营,激愤之下我弟弟提起空煤气罐驱散拆迁人员,我们本想吓唬、驱赶拆迁人员,由于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竟然犯罪。我有四个小孩,女儿腰背上长了肿瘤,已经联系好医院准备做手术,我现在却被关进来了。我父亲身体也不好,我们开店装修房屋花的钱都是借的,我们只想尽快挣钱,给女儿看病、偿还欠账。要是知道我们的这种行为会构成犯罪,我们肯定不会这么去做。”马某真诚、真心悔罪态度诚恳。
四、马某父亲马某乃愿意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辩护人依法会见马某后,又向办案机关承办案件的民警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从目前掌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马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就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对马某的父亲马某乃进行释明后,其表示愿意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综上所述,马某虽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在接到传唤后,能逃跑而未逃跑,自觉到办案单位接受询(讯)问,拘捕时无拒捕行为;此外,本案发生系房屋拆迁纠纷引发,且拆迁方拆迁工作随意性较大,拆迁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本案的发生有较大过错;马某、马某2系来自青海边远地区的回民,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已为其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现在已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行为非常悔恨。有鉴于此,申请人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马某取保候审,望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盼!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
申请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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