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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一审判四年实刑,二审如何做到判三缓五?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1-09-16

从方律师 (2)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刘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对应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30日执行逮捕,羁押于该局看守所。本案由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刘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该院于2015年12月2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判决被告人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律师工作情况

张振芳律师团队2016年1月20日接受上诉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徐某、刘某抢劫案二审上诉人刘某的辩护人。通过对一审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的判例后,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三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刚刚发布生效,辩护人利用该意见在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中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 的明确规定,认为上诉人刘在营业时间进入被害人家的商店,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一般的抢劫行为;二是上诉人刘因是未成年人,在确定基准刑时,应比照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并就其具有的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考虑。三是上诉人刘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三、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考虑到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且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利,决定开庭审理。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上诉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上诉人刘某宣判当日即被取消监禁,改由社区矫正。上诉人本人及亲属均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从方律师是西安刑事律师,乃至陕西刑事律师中的佼佼者。从方律师不负信任,定当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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