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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1-09-18

从方律师刑事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人石某的委托,指派从方律师张振芳为被告人石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跟被告人了解案情、参与民事赔偿调解、阅卷、研究相关的法律等方式,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有了清晰的了解。现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及时报警,并通过拨打120电话立即开展对被害人的抢救,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石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受伤后,即打电话向110报警,又请求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石某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 号)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 [2013]14号,以下简称《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共计48万元,赔偿被害人亲属,双方于2016 623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当即出具刑事谅解书。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

       发生此次交通肇事,有晚上光线不好,对面会车车辆大灯影响视线等客观原因,主观上发生事故时,被告人自始至终积极面对,从未逃避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9条: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构成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本案中,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没有其他财产损失,且被告人没有逃逸等增加刑法量的情形存在,因此应以量刑起点作为基准刑。

       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比例进行量刑后,应对被告人石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确定宣告刑为宜。

       四、被告人石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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