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涉嫌共同盗窃犯罪补充辩护意见
来源: http://www.sxcfls.com 时间:2022-03-29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庭审情况,结合公诉人发表的第二轮辩论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就李某某系从犯以及量刑建议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李某某系从犯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2021年6月27日凌晨的盗窃。

分析古渡家园3号楼南的监控视频,可进一步佐证李某某2021年6月27日凌晨的盗窃案的从犯。

文件名为ch12_20210626235134”视频显示,2021年6月27日00时32分41秒(以下如无特别说明,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李某超、杨某东、李某某将涉案车辆移到古渡家园3号楼南路边工地的出入口处,车尾对着出入口停下。00时32分58秒,一辆轿车从后方自东向西驶来,杨某东、李某某迅速往前方车辆的车头处躲藏,李某超驾车朝左前方停下为后方来车让路。00时33分42秒,工地内有人持手机手电筒走动,并朝工地出入口处走来。杨某东、李某某随即横穿马路,朝工地反方向迅速离开。 00时33分47秒,李某超驾车离开现场。

名为ch12_20210627005000和ch12_20210627010153”的视频显示,00时57分15秒, 涉案车辆自东向西驶入监控范围,停在古渡家园3号楼南路边工地的出入口处。01时07分22秒李某超、杨某东搬移盗窃的电缆线。01时09分23秒,一辆轿车辆自西向东驶来,车辆到来前,李某超、杨某东迅速横穿马路到路的南侧。01时09分59秒,李某超、杨某东去而复返,继续搬移盗窃的电缆线。01时11分12秒,被告人李某超拿出手机给李某某打电话;01时12分15秒,李某超、杨某东将盗窃的电缆搬移出监控视线范围。01时13分26秒,李某超、杨某东将涉案车辆向自西向东朝车头反方向推动,01时14分00秒,涉案车辆向后推动至监控视频仅能监控到车辆头部的位置停下。01时25分35秒,涉案车辆驶离案发现场。

从以上的视频可看出,被告人李某某00时33分42秒离开后,直到01时12分15秒,在长达近40分钟的时间内都没有露面。在01时07分22秒至李某超、杨某东将盗窃的线缆搬移至涉案车辆车后门的这段时间内,李某超没有为共同盗窃电缆线提供过实质帮助。

以上监控视频与李某某关于“等到古渡家园小区已经晚上十二点左右了,李某超、杨某东就进去工地里面偷电缆去了,我在搬电缆的时候走过来了个人,我因为害怕就跑了,等我回来后他两基本上都搬完了,我就跟他们一起把剩下的一点电缆线搬到车上了”的供述相互印证,李某某的供述应予以采信。由此可见,在6月27日盗窃电缆实行阶段,李某某仅起次要作用,应为本次盗窃的从犯。

(二)关于2021年6月29日凌晨的盗窃。

根据李某超的供述,结合李某某的供述,可证明李某某2021年6月29日凌晨盗窃案的从犯。

6月29日凌晨联沣和园升降梯电缆的盗窃案,虽然没有监控视频,但从李某某关于“大概九十点钟我们三人进的联沣和园工地,我先去上了趟厕所,回来后李某超和杨某东已经把2号楼的升降机电线一段剪断并盘好了” ( 证据卷第124页李某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的供述和李某超关于“当时是晚上十一二点左右,我和杨某东当时就到工地电梯那边用剪线钳开始剪电缆,大概弄了不到一个小时左右,到后面我和杨某东往车上搬电缆的时候,我哥过来帮我们一块把电缆搬到了车上”的供述看,李某超与李某某的供述在李某超和杨某东先剪线、盘线,直到后来李某某才来到案发现场帮忙”的关键情节上相互印证,这说明李某某6月29日凌晨共同盗窃升降梯电缆的行为中,只是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起次要作用。

综上,根据监控视频,结合李某超关于“我哥因为本身比较胆小,就只是在最后我们搬电缆的时候帮了忙”(证据卷第28页李某超第一次讯问笔录)以及“我觉得第三次和第四次跟我哥李某某关系不大,主要是我和杨某东偷的” (证据卷第39页李某超第二次讯问笔录)的供述,在被告人李某超、杨某东、李某某共同实施的2021年6月27日和6月29日盗窃案中,李某某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关于量刑的补充意见。

(一)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应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李某某符合应当给予相对更大从宽幅度处罚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主动认罪、早认罪、彻底认罪、稳定认罪情节,应当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处罚的幅度。

《认罪认罚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李某某2021年7月16日就从安康离开身体不适的妻子,开车主动到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表示愿意积极退赔赃款;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提讯李某某时,李某某真诚表示忏悔,并向公诉人提交了书面的《忏悔书》,上述到案过程及到案后的表现,应予以肯定,在量刑时给予较大的从宽处罚的幅度。

(三)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大一些。

《认罪认罚意见》规定,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李某某符合从宽处罚幅度大一些的规定。

(四)李某某已退赔退赃,积极缴纳了罚金,并取得了受害单位陕西华昱实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2021年11月16日庭审结束当日的下午,李某某亲友就将李某某罚金8000元汇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专户。2021年11月19日,李某某亲友及时将赃款13178元退赔受害单位,并取得受害单位陕西华昱实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庭审时,虽然公诉人对李某某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持有异议,但还是作出了李某某系发挥作用较小的主犯辩论意见,根据《陕西常见犯罪量刑实施细则》关于“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的规定,根据【基准刑×(1-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的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李某某具有从犯这个总则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综合控辩双方观点,可按20%调节比例计算,自首情节按25%调节,退赔退赃按25%调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按15%调节,李某某参与盗窃的金额为57680.2元,基准刑在39个月至54个月之间,调节后的基准刑大约在11个月至16个月之间。结合公诉人2至4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建议视退赔退赃认罚的情况再作调整的量刑建议,由于作出该量刑建议时未考虑是否取得受害单位谅解的情节,因此,建议对李某某宣告刑在12个月至16月有期徒刑期间为宜,考虑到李某某受他人利诱唆使参与盗窃,且在盗窃过程中有劝说李某超、杨某东终止盗窃联丰和园3号升降梯电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易于矫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补充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余清平律师

   

从方律师认为:刑事辩护案件,辩护人如何在审判阶段有效地提出辩护意见,是对辩护人最大的考验,也是检验辩护律师能力的最重要因素。俗话说,不会做辩护的律师不是浩律师。而辩护的好坏,能否被法院采纳,采纳多少直接影响对被告人最终的定罪量刑。而撰写完整详实且有条理的《辩护词》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因此,从方律所对于年轻律师如何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和审判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提出了要求,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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