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法释〔2024〕3 号
(2024年1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 1 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