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
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5年5月30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5〕54号《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抢劫同一被害人财物的, 应以绑架勒索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分别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
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
1995年4月20日 赣高法〔1995〕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唐胜平、石自房、石远彬绑架勒索案(案情见本院审理报告) 时,对该案是以绑架勒索一罪处罚还是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并罚,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一,把握不准。第一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中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钱物,虽然符合抢劫的特征,但它是一种牵连行为,应当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罪犯实施了绑架勒索行为,又在绑架的同时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财物,具有绑架勒索和抢劫的两种故意和行为,构成了两个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此类情况应如何定罪处罚,请批复。
附件:关于唐胜平等人绑架勒索、抢劫案审理报告五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