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
”起始日期的批复》已于2018年
12 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
三 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8年
12 月30
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 8年12
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
25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
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
” 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8
年12月
28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驻院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