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概念及确认依据
1.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人社)第一条 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02
劳动关系的解除
根据解除行为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两种,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仲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关系争议解决调解仲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须先行仲裁: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3
劳务关系
1.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2.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身上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②用人单位不存在管理、保险及风险承担等附随义务。劳动者的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④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3.纠纷解决途径: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4.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