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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民事答辩状(二)(2024)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4-12-0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公司

答辩人**公司因与原告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案涉工程工期延误227天,原告应当承担违约金17344054.93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路市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日期要求为2019年9月9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延期共计227天。

本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0页11.1条规定:“在工程结算时,工期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总额的1‰向发包人(即本案被告,下同)支付违约金,若影响到发包人使用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随时进行施工组织调整,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顺延,但不计取误工费。”

本案合同价总额为76405528.34元,因工期延误,原告应当承担违约金76405528.34元×227天÷1000=17344054.93元。

二、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本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5页30.4条规定:“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即本案原告,下同)须向发包人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承包人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发包人,否则,承包人须承担逾期送达发票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如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故答辩人可以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截至本案开庭前,原告未曾就工程欠款向被告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未履行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答辩人无付款义务,由此导致的违约及一切损失均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案涉工程涉及政府投资资金,款项支付应预留合理的期限。

本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5页37.3条规定:“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案涉工程为市政工程,工程最终由政府投资资金支付,须按照国家关于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完成资金预算的审批,提交国库集中支付。

按照原告的主张,案涉工程结算审定于2023年11月17日完成。之后被告须按照审定的金额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财政部门将该款项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方可申请国库予以支付。

故本案剩余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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