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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状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3-12-1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女,汉族,19******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新城区****51号,身份证号:421081********0**2,联系电话:18625****9918729****2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半岛********五号楼4单元****室,身份号码:420921********5**3,联系电话:17792****60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2)陕011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改判:

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20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不当得利的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11月1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作股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认定上诉人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质保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书第5页第13行至第16行)。该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大的基本事实:一是,陕西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嘉毅花园(以下简称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是否存在;二是,被上诉人是否承包了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

《协议》与《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如果存在)是现象与本质、表与里的关系。现象是本质的反映,本质是现象得以存在的内在根据,现象与本质是表与里的内在统一。上诉人以不当得利的案由主张返还案涉20万元是否成立,关键取决于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是否存在,还取决于被上诉人是否承包了嘉 花园水电安装工程。简言之,取决于上述两个基本事实的认定。

(一)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一审判决书对该项目是否存在未作任何评判和认定,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1.据以作出《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询(讯)问笔录等办案卷宗,可证明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20225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骗取案涉20万元所谓的杨凌工程水电合作质保金,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向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以下简称浐灞分局)提出控告。办案单位依法传唤被上诉人,并走访杨凌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查无杨凌嘉 花园项目。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水到渠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排除被上诉人具有刑事诈骗的主观故意的合理怀疑,浐灞分局以被上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杨某被骗案不予立案的决定。浐灞分局以舒某某没有犯罪不予刑事立案,并不等同于舒某某收受占有使用的案涉20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据以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且证明责任在侦查、公诉机关。民事案件则不同,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标准讲究优势证据原则。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无证明嘉 花园水电安装项目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但是在法庭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面对审判员关于有无证据证明不存在嘉花园项目的提问,还是向法庭提供了与《通知书》相关联的询(讯)问笔录等可证明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的证据线索。此外,一审阶段,上诉人代理人于2022117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签发调查令的书面申请,法院回复庭审时再作决定。2022128日庭审时,法庭回应法院不签发调查令,法庭并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舒某某讯(询)笔录)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调查取证。

2.被上诉人明知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不存在。被上诉人“金仓建筑劳务”(舒某某)与案外人“坚持不懈”(程某某)之间的聊天记录[①],与浐灞分局广运潭派出所在办理杨某(上诉人)被诈骗案走访杨凌相关部门查无嘉花园项目的调查结果相互印证。

(二)被上诉人是否承包了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一审判决书对该争议事实未作任何评判和认定,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上诉人一方的观点是,嘉某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自然不存在被上诉人是否承包该工程的前提。被上诉人的观点是,小区住宅楼2#楼(简称嘉小区)水电安装工程,就是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并提出《专业安装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以证明其主张。

《协议》中关于“工程名称:陕西嘉 科工贸有限公司嘉花园”与《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名称:杨凌嘉小区住宅楼2#楼”的约定足以说明。金庸武侠小说迷都知道,金庸著并非等同于全庸著,二者差之毫厘,却谬以千里,同理,花园小区二者并非等同;同样,“嘉花园水电安装”与“嘉某小区水电安装”也并非同一工程项目。

小区水电安装工程花园水电安装工程是不同的项目被上诉人除了提交《承包合同》意在证明二者是同一项目外,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简言之,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承包了嘉毅花园水电安装工程。

花园水电安装项目是否存在,被上诉人是否承包了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这两个争议的关键基本事实,一审庭审时和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上诉人代理人一再强调嘉某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而且提出了证明该项目不存在的证据线索,并且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此外,《承包合同》反证了小区项目花园项目不是同一个项目。但一审法院对上述两个争议的基本事实置若罔闻,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上述两个基本事实只字不提,属于关键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包括[②]:一是,一方(得利人)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方)受到损失;三是,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受损方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获得利益无法律根据

(二)“无法律根据”的含义。

“无法律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③],“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形属于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形[④]

(三)被上诉人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无法律根据。

案涉20万元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质保金,是为实现投资该工程项目的特定目的而发生的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本案中,上诉人误认为给付条件(被上诉人已经承包了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已成就而给付,但实际上条件尚未成就(被上诉人没有承包嘉花园水电安装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被上诉人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无法律根据。

(四)对没有法律根据的内涵缺乏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把握,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没有法律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本案中,从表面上看,被上诉人基于《协议》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似乎于法有据,进一步分析会发现,由于《协议》这一法律关系是基于嘉毅花园水电安装项目发生,质保金是基于该协议发生的给付,由于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如前分析),相应地,水电安装工程质保金就无从产生。被上诉人收受并持续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水电安装工程质保金自然就没有法律根据。这是一个简单明了、层层递进的逻辑推理必然得出的结论。

三、一审判决,违反了法学的基本原理。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三要素缺一不可,《协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莫例外。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习惯于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上述表述,仅从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和合同内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要素)两个维度考虑,往往忽视了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具体到本案,《协议》能否作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依据,关键看该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从形式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均具备,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似乎有效。但从实质上看,该协议由于作为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的嘉毅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因不具备法律关系客体要素,《协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更没有生效。被上诉人基于一个不成立、无效的《协议》,以嘉毅花园水电安装工程项目质保金的名义占有使用20万元,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基于不当的得利法律关系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及不当得利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当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四、一审判决,违反了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公序良俗)。

上诉人拟投资200万元做的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都不存在,上诉人有什么理由还以该工程项目质保金的名义占有使用上诉人的20万元。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换作任何一个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具备基本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人来说,恐怕绝大多数的人都会给出肯定的回答:没有工程,收受工程质保金没有道理。没有水电安装工程项目,何来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这又是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也是一个基本事实逻辑。

综上所述,在上诉人一再强调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自始不存在,嘉花园水电安装项目与嘉小区水电安装项目不是同一个项目情况下(具体见代理词),一审法院置若罔闻,对于与不当得利案由是否成立的关键基本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不加以评判、说理,在缺乏充分的判决说理的情况下,作出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很难让当事人感到自然公正、程序正义,很难树立公正形象、保障司法权威 [⑤] ,很难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追求相去甚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望查明前述的两个基本事实,判如所请!

                                    

                                                                             上诉人:

                                                                                年      



[①] 被上诉人证据《舒某某与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12-14 10:22:34“程哥你还觉得杨凌的工程只(是)真的吗?它那怕是真的我也不干了,难得(道)你还不相信我的话吗,我可以说你让老吕拿出土地证、其它的手续出来我看看,我给你们的钱我一分都不要,你真的是太天真了...”

[②] 杨万民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6页至407页。

[③] 杨万民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7页第14行至第15行。

[④] 杨万民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7页第15行至第17行至第22行: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法律根据"的具体形态包括:(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如不知债务已经清偿仍履行、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本拟出售甲物但误交付乙物等;(2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的,如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债务人误认为

条件已成就而给付,但实际上条件尚未成就的(3)给付目的消灭,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订婚时交付聘礼,后婚约解除的;子女非其亲生,而误认为亲生加以抚养的。

[⑤] 中国法院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翁煜明,甄瑛歌,《浅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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