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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E建筑公司人事争议劳动仲裁代理词(2024)
来源: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官网 时间:2024-11-24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某某的委托,参加其与被申请人E 建筑 公司一案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于解除。

申请人王某某经甘肃省定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 810日鉴定为六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采用的是计件工资制,工资按天计算,被申请人的项目目前在甘肃省临洮县,临洮县的项目结束之后,被申请人便会去其它地方开展项目。申请人的劳动岗位不能持续得到保证。在申请人在受到工伤之后,被申请人恩慈公司对于申请人的伤情不闻不问,亦不询问申请人是否还能胜任其它岗位的工作,或者康复情况如何。后来在申请人极力主张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才向申请人垫付了 6000元医疗费。双方缺失了继续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信任基础,申请人基于上述原因倾向于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贵仲裁委予以支持。

二、应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分述如下:

(一)医疗费共计95140.9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申请人因为工伤一共住院两次,接受治疗以及手术,两家医院分别为甘肃省中医院和甘肃省临洮县中医院,共计花费95140. 9

中铁七局定西至临洮建设项目部书面说明情况,表示申请人在工作中被砸伤,甘肃省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甘肃省定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据于以上已经发生的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申请人请求贵仲裁委依法裁决医疗费95140. 9 由被申请人全额支付

(二)应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1.申请人工伤导致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以12个月为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本案中,申请人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21年8月17日,于15个月后再次住院手术,甘肃省临洮县中医院以右胫骨、跖骨取除骨折固定装置为由接受申请人的入院申请。第二次住院手术时, 甘肃省临洮县中医院在住院病历中写明,跖骨骨折愈合欠佳。申请人在此15个月期间并不能参加工作,且申请人本身为体力劳动者,在骨折愈合欠佳的情况下,参加体力劳动工作并不现实且有再次骨折的可能。据于以上原因,结合申请人的实际康复情况,申请人请求确认停工薪期为12个月并未超出法律的规定, 应予 支持。

(三)伙食补助费应为3000元。

申请人两次住院一共30天,甘肃省中医院住院 21 天,甘肃省临洮县中医院住院9天。

申请人两次住院均在甘肃省,被申请人住所在陕西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 57号)中规定,党政机关出差旅费为100 / 天。       

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中规定了西安市党政机关出差旅费为 100 /天。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按照100 / 天的标准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00 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贵仲裁委慎重考虑!

 

代理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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