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如果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2021.1.1)施行之前,则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1)第七条进行处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父母双方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2021.1.1)施行之前,则需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即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